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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发展瓶颈亟待化解及对策研究
- 融资工具
- 2016-02-08
导 读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前期隐藏和积累的问题开始显露。人行锦州中支对辖区小贷公司的调查显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较大经营压力,行业的市场预期趋于悲观。其中,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最为强烈,直接制约着小贷公司持续发展,应引起高度关注。
原 因
一是缺乏有效的不良贷款披露机制
一方面,缺少自上而下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通过对多家小贷公司的调查发现,由于各级主管机构尚未针对小贷公司出台贷款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认定指导原则,多数小贷公司未形成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和管理普遍不规范。具体表现在贷款风险分类缺乏硬性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部分逾期贷款长期被放置在正常形态,直接导致了在经济下行期,部分小贷公司不良贷款开始集中暴露。另一方面,缺少与贷款风险分类相适应的损失准备抵税政策。税务总局规定,由于小贷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不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目前,小贷公司税前可抵扣贷款损失准备上限为当年末贷款余额的1%,与小贷公司本身贷款投向及风险状况无关。“一刀切”的税前抵扣比例不但导致部分小贷公司出现风险敞口,而且打击了小贷公司管理者进行风险分类的积极性。
二是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小贷公司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有限,锦州辖内已开业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普遍在1亿元以下,捐赠资金零笔,只有个别经营状况较好的小贷公司获取了银行贷款。
三是高税费挤压利润空间
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小贷公司办理各项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应缴纳5%的营业税;作为企业法人,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同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新型组织,小贷公司在税负等方面不能像村镇银行一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某小贷公司算了一笔账:“按照当前的税率政策计算,税费拿走了公司约50%的利润,扣除经营成本及其它费用,公司获利空间仅为10%左右,常此以往,公司很难维持生计。”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化解小贷公司发展瓶颈,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研究制定规范的小贷公司不良贷款披露机制
一是制定小贷公司贷款风险分类指导意见。以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为范本,针对小贷公司贷款期限、投向、抵押物等特点,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的行业标准,明确不良贷款归属范围,为有效引导小贷公司准备调整并反映贷款风险状况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二是根据小贷公司风险状况合理设定税前抵扣比例。小贷公司服务对象以“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为主,客户群体中包含很多被银行拒贷客户,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无论从引导信贷投向角度还是从鼓励审慎经营、防范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角度考虑,都应当允许小贷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其次,要增加小贷公司融资渠道
适当降低银行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准入门槛,提高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限额,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逐年放开融资比例。同时逐步允许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良好的小贷公司以拆借资金、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和吸取一定比例的会员存款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要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政策扶持
一是税务部门对小贷公司发放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参照农村信用社相关税收政策给予适当优惠。二是财政部门对小贷公司发放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时,一方面,降低扣除比例,由原来的15%降至5%,扩大贷款平均余额基数;另一方面,提高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提至4%,增强奖励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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