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业务操作 > 贸易融资 金融业务操作贸易融资

浅谈中外海关自愿披露制度

  • 贸易融资
  • 2016-02-09

在口岸通关环节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海关未必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每一家进出口企业在从事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而在通关结束后,企业自己意识到可能存在海关问题时,又常常因为不知该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而感到困惑和纠结(即,作为企业是该主动向海关汇报?还是索性等到海关发现时再行应对?)。此时,若要引导企业做出正确选择,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更需要在制度构建层面加以正确引导和保障。对此,包括在内的很多的海关都颁布了自愿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披露违规事项。本文拟简要介绍中外海关自愿披露制度的最新动向,以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参考。

自愿披露制度概述

自愿披露制度(Volunteer Disclosure)通常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或关联人在完成进出口海关手续后的一定时间内(譬如一年)发现原先向海关申报的信息存在差错或疏漏时,主动自愿向海关如实报告,而海关则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情节给予企业允许变更、补税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制度。该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自愿守法合规的积极性,还能大幅节省海关为查发违法行为所需投入的行政资源。

部分发达自愿披露制度

目前世界上从海关政策层面对自愿披露制度加以明确规定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新加坡等少数发达或地区。虽然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是总体上来说都是本着鼓励企业主动自查自报违规行为,海关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理的基本原则。以下就是根据查询到的公开资料,针对美国以及日本海关所实施的自愿披露制度所进行的简单总结:

1. 美国海关的自愿披露制度

1993年,美国法典第19篇[1]中对自愿披露制度开始进行了规定,同时,1998年起美国海关也出版了详细的指南(其后被多次修改,现在为止的最新版本是2004年版本)[2],通过问答的形式全面介绍了该新制度的概念、内容以及利用的程序,用以指导相关主体及时、合理地使用该制度,尽最大限度保护以及企业的利益。

首先自愿披露的违规行为必须是由申报人的疏忽、重大过失或是欺骗行为所导致的,如低估价格、高估价格、商品描述不准确等的不实申报行为。披露须在海关正式调查之前,或是不知海关已经启动正式调查的情况下进行。同时还应提交相关材料,以供海关确认事实,并做出处理决定。进行自愿披露的企业,通常可以获得减轻处罚。例如,有些企业因为进行了自愿且有效的披露最终避免了上百万美元的罚款。

2. 日本海关的自愿披露制度

上世纪末,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增加,日本海关法中也开始明确了相关自愿披露制度[3]。

日本海关规定可以自愿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超额缴税和低额缴税的行为。其中,对于超额缴税行为的自愿披露,原则上可以从进口许可日起五年之内做出,与此同时还要向原申报进口海关提交正确应纳税额的申请报告。海关经过核查后再做出是否退回税款的决定。而对于低额缴税的行为,海关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是原则上要求企业应该在发现问题后尽快进行申报,如该问题属于被海关调查后发现时,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按照低报税款的一定比例金额处以罚款。

海关推行自愿披露制度的概括

海关方面,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自愿披露法律或是制度,但是继海关总署实施简政放权、强化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后,于2014年开始陆续出台了支持各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支持措施,并分别在各自贸区明确了试行企业“自主披露”制度,此外还设立了一批实施该制度的试点海关,通过在关区内发布公告,确定自主披露的具体内容。

虽然各关区的发布主体、发布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总体上来看,海关规定的自主披露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在海关发现前,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主动、如实地向海关报告,二是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且海关尚未掌握其违反规定的相关事实,主动、如实地向海关报告。对主动自报存在违规情事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可根据有关法规作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处理。

1. 自贸区试行的企业自主披露制度

以上海海关为例,2014年7月7日,上海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率先颁布了《上海海关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区内企业自律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3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关内自主披露制度进行了原则性地规定。其后,在2014年9月26日,上海海关又发布了《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企业自律管理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企业进行自律披露的行动准则。

(1)可开展自律管理的内容

根据公告规定,企业自查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般贸易进出口中,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数量、原产地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中,保税进口货物的料件进口、单耗管理、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等环节的真实性、准确性。

减免税货物使用和处置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

上述业务中涉及的货物、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审查的方式

根据指南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主营业务性质不同,参考填制《企业自律重点审查内容表》、《企业重点进出口商品统计表》,并针对上述(1)所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3)报告的形式

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了相关问题时,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海关报告。另外,对于企业报告的格式,也有统一的模板。其主要应有四个方面构成:一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是企业自律工作开展情况介绍,三是企业自律查发的主要情况,四是下一步整改工作计划。同时,报告内容中除了应包括所涉问题的时间范围、客观事实之外,还应附上佐证资料。

(4)海关的处理

海关经审查、核实,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涉及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的,可酌情做出处理;对于存在少缴、漏缴税款问题并主动补缴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此外,对于整改全面到位的企业,即使其自报问题属实,也可以不被列入下一年度海关常规稽查。

2. 全国范围内的自主披露试点

除了在自贸区试行企业自主披露制度之外,从2015年5月起,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深化自主披露试点及课题研究的工作,并将拱北、青岛、苏州、金陵、湛江等10个海关列为试点关区,该等海关也都先后推出了相应的自律管理试点工作通告,其主旨精神基本与以上各自贸区的相关规定类似,旨在通过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主动、自愿进行自查自报,而海关对自报问题进行核实后也将会相应地采取减轻、从轻或是免除处罚的处理。

据报道,各试点关区企业对该政策都有十分热烈的回响,不仅有众多区内企业积极参加政策宣讲及研讨,还有不少企业及时提交了自查报告,并主动补缴税款。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纷纷表示,今后参与“主动披露”可以实实在在地减轻管理压力,海关根据主动披露问题的性质,酌情减轻处罚,这将促使企业更好地“对自己负责”。

企业今后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由上可知,企业方面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以及各自所在地海关的政策,及时调整企业内部治理方针,通过自查自律,纠正企业在合规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利用海关制定的自愿披露制度,向海关主动报告,争取将企业法律风险以及经济损失降至最低,同时也能达到促进海关监管的效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关注自愿披露制度的最新动态

由于自愿披露制度,现阶段还停留在试点阶段,各海关可能会逐渐加强各关区内的制度性的构建,同时也可能会配有一系列的政策宣讲等活动。此外,接下来也可能会有其他新的海关进入试点范围,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该类信息渠道的关注,及时获取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并根据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的方向。

2. 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开展全面自查

建议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制定出一整套关务风险自查制度,并在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充分利用好各自所属海关制定的自愿披露制度,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实向海关汇报。

在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企业对自身违规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存在认识不一致性,所以也会影响后续纠正工作的执行。考虑到海关问题,特别是违规问题认定和法律风险等专业性的问题,建议企业可以请海关法专业律师参与到企业内部自查以及向海关的主动汇报等工作中,共同努力以争取尽快消除潜在海关法律风险可能对企业日常进出口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树立守法合规的企业良好形象。

注:

1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1592

2 http://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cp028r2_3.pdf

3 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c-answer_e/imtsukan/1305_e.ht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