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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及涉税建议

作者:杜瑞信源:天岳税务2015-11-20【租赁税务】 人已阅读

【摘要】作为财税体制的重头戏,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融资租赁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下的税目之一,被纳入试点范围,其业务收入流转税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推行使融资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增强了其业务的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营改增试点也使融资租

作为财税体制的重头戏,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融资租赁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下的税目之一,被纳入试点范围,其业务收入流转税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推行使融资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增强了其业务的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营改增试点也使融资租赁行业的流转税适用税率、征税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本文将从流转税的角度,剖析营改增试点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的税务影响。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一般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三种形式。

通过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的实质是以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出租方获得对外出资的利息收入,承租方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以最终获得其所有权为目的,这是融资租赁和传统经营租赁的一个本质区别。

二、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

1、基本规定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业务要根据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定适用何种流转税,即所有权未转移的缴纳营业税,所有权转移的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也就是说,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仅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这也符合融资租赁以融物形式融资的行业本质。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按租赁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2、无法抵扣进项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试点前,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购进租赁物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同时由于货物的购买方是租赁公司,承租方只能取得租赁公司的营业税发票,也无法抵扣进增值税进项税,这就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这不符合融资租赁融资的目的;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租赁公司要按照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不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承租方也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同样也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

1、基本规定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融资租赁作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差额征税及即征即退之规定

同时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营改增试点后,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仍然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由于购入租赁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出租方需就其取得的本金利息之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试点后,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除了继续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另一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反而会有所上升,问题的根源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融资租赁业务其销售额的确定方式未发生变化,税率却由5%提高到17%,租赁公司即使在直租业务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税率的攀升也将大幅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其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根据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出租方将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但却要将本金和利息之和开具销项发票,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出租人的税负。

再次,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三第三条之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根据这一计算公式,很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远低于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将成为一道可望而不可及的空头支票。

四、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行业的涉税建议

1、合理调整业务模式

营改增试点将会对以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为主的租赁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合理调整业务模式,适当增加直租业务,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新政策带来的冲击。

2、谨慎选择供应商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接受方也只能按照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这就使得租赁公司在直租业务中,应尽量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充分利用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3、加强业务学习及发票管理

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租赁公司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增值税具有严格的计算方法和发票管理制度,纳税人需要转变思维,加强税务知识学习和发票管理,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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