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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2016-02-09  星期二 段文涛 755字

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获得所投资的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一直是坚持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但这个问题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

我曾经不止一次说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话题,好像隔那么一段时间,就要热闹一番,能有这样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段传奇。”

国务院的这个决定,再次证明本人一直坚持的“个人获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正确的。正因为首先是存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才会有现在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出台。随着国务院本次决定的出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该尘埃落定了吧。

同时,我们还应清晰看到,本次是为更大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才出台的对于获得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可享受分5年缴纳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当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本次出台具体施行文件时,会不会对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征免个税问题再进一步作出规定,也是值得期待的。

下面,笔者就来系统的谈一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