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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税务登记给企业带来的三大影响
信源: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将在全国推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明确了相关的衔接事项。措施落地后,企业只有一个主体识别号码,对于鼓励大众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登记制度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呢?
一、税总函〔2015〕482号要点归纳
1、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1)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2)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从税收监管层面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有助于消除监管盲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需重点关注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可知,虽然企业设立时无需进行税务登记,但企业申请注销前,须先就税务事项进行清理,持有《清税证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根据税总函〔2015〕482号和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均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取消税务登记给企业带来的三大影响
1、新设企业无需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简化了企业设立的行政程序,有助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但同时也应看到,登记程序的简化并没有减轻税务机关的监管,相反的,部门间登记信息互换共享、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清税申报前置规定等都体现了税务监管的加强。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应较“三证合一”之前更为重视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加注重合法合规性,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税务机构的协助。
2、针对纳税人的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由此,企业在经营中的不规范的节税方法将不能继续使用,企业应谋求通过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3、对于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注销登记、注册地变更的企业而言,登记制度确实带来了程序上的便利,以往需要到多个部门办理的注销手续,如今在登记机关“一个窗口”即可完成,大大节省了纳税人的成本和时间。因而对于已设立的企业来说,可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再申请注销登记。
总结:重视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简化税务程序的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充分运用该制度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简便操作。同时,在包括登记制度在内的税制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重视自身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合法合理节税,避免传统的不规范的财务、税务操作带来的税法风险。
附: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税总函〔2015〕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三、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切实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
“三证合一”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凡是能够通过网络解决的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实现网络实时传输,提高办事效率;凡是能利用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都要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
税务总局将完成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系统(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口退税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改造工作。
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要求,落实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代码的衔接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改造自有税务应用类系统及网上办税等系统,实现与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系统的对接。
五、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顺利实施的重要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的内容、意义,知晓“三证合一”带来的便利,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要积极编制“三证合一”办税指南、纳税辅导小册子、办税流程图等宣传材料,并放置于登记机关服务大厅,或在税务机关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方便取用和学习。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让广大干部熟悉新设、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精通内容和意义,同时,选派素质高、业务精的工作人员承担窗口受理工作,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六、切实狠抓督办落实
督查督办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落实“三证合一”的绩效考核工作,将“三证合一”工作列入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按照的时间表、路线图考评考核。税务总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为了各地相互借鉴经验,共同推进“三证合一”,税务总局将编发《税收征管工作动态(三证合一专辑)》,刊载各地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将动态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同时,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终了后5日内,各地要将“三证合一”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后续监控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各单位要在报送材料后加注联系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材料请上传至税务总局FTP(征管和科技司/制度处/三证合一目录下)。
附件:清税申报表
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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