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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信源: 中国财税浪子综合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0日
【财税浪子taxlangzi】国税发【1996】127号属于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国税总局再一次采用规范性文件来修改税务部门规章。根据《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务总局令1号)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税务规章以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国税发【1996】127号文已经被税务总局令第23号追认为税务部门规章。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第十二条 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税务总局令,经必要的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税务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前,12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52号公告实施后,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关于《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来源: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公告》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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