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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境内股权投资,降低税负的三个途径

信源:华税律师事务所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编者按: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的一种投资形式。从国际惯例来看,成熟市场经济通常只对创业投资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政策扶持,对于一般性股权投资,因其已经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一般

编者按: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的一种投资形式。从国际惯例来看,成熟市场经济通常只对创业投资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政策扶持,对于一般性股权投资,因其已经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一般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是通过适当监管防范风险。从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不同经济形态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股权投资依然有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本期为您解读可以协助股权投资者降低税负的三个途径。

从目前境内实际情况来看,因投资主体、投资对象以及适用税收政策的不同,可以将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人企业投资上市公司;(2)法人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3)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4)自然人投资非上市公司;从目前实际的情况来看,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降低税负:

一、通过创投企业进行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因此,在进行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根据投资对象情况,选择创业投资的模式,以享受到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按照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为“在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同时根据《办法》第三条额的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方“可享受政策扶持”。

同时,根据2014年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发展委不再承担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年检工作,移交至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

二、通过有限合伙进行投资

目前,合伙制企业在国际上通常采用三种税制模式:一是非实体模式,即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实体,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如英国、美国。二是实体模式,合伙企业作为独立实体,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进行纳税申报,如法国和德国。三是准实体模式,该模式介于实体模式和非实体模式之间,对合伙企业统一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但对合伙企业的净收益则在合伙人环节纳税。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目前的合伙制企业采取的是准实体模式,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为有限合伙制PE基金等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以股权投资为主营范围的合伙企业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

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只需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因此较公司制在税收方面有明显的优势。但是,由于针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多在2006年之前形成,加上政策、文件原则性规定居多,操作性不强,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征管系统,限于各地实际执行者的理解能力、招商引资考虑等诸多原因,目前合伙制所得税政策执行层面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以有限合伙人(自然人)获取的股息红利为例,各地执行的税收政策迥异: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各地的税收政策差异,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可以善加利用。

三、争取区域性税收优惠等政策

事实上,为了发展中西部经济,先后出台了“西部大开发”等50余个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大,如在新疆部分地区投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5年”的优惠,针对公司分红,对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可以按照实际缴纳额度的50%进行返还。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区域性税收优惠的享受,投资者应该与地方签署书面投资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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