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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信源: 叶永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税务总局(税总)近日正式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为税务机关进行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提供了进一步的操作指引,从概念范围、步骤方法和材料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如
税务总局(税总)近日正式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为税务机关进行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提供了进一步的操作指引,从概念范围、步骤方法和材料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办法是强调信息和证据收集的税收管理规则。
我们的观察表明,出于税收收入的压力,在技术水平大幅提高的今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正在或希望考虑使用一般反避税规则来加强税收管理。尽管,办法本身对一般反避税案件的增减影响可能是中性的(提供指引本身在指导上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有促进作用,但规范要求也会带来压力),但是办法出台意味着税务总局对此坚定不移的推进决心,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在经营中充分考虑这个规定的影响。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一般反避税的规定是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因此,理论上办法适用的范围是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办法没有明确对于持续交易的适用条件,也没有对交易安排发生在2008年以前但其税收影响延续至2008年以后的情况做出说明,我们的理解,如果交易是持续的,或者交易安排会产生2008年以后的税收利益,应当也属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办法将“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以及属于偷逃骗税的相关行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理论上,办法仅适用于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有关的避税安排。然而,办法的后续程序规定中,又规定,如果一般反避税调整造成企业在境内双重征税的情况,由税务总局负责协调解决。由此可以推定,在如何界定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有关这个问题上,办法采用的应当是包括间接关联在内的更为广义的判断。事实上,我们也已经见到有税务机关对于境内居民之间的支付提出了质疑,理论上,只要交易过程中存在境外的厉害关系方(例如境外并购的境内整合),交易安排都有被质疑的风险。
办法对一般反避税的管理要点、程序、调查时间和举证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强调了立案结案的审批要求。在这些规定中,办法有几个要点是值得注意的:1、办法强调了结合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进行反避税判断的概念,因此,除了经营实质,有理由相信,税总也十分关注商业目的,在这个概念下,企业如何深入地从商业的角度理解和分析交易安排,从而合理有效地完成对自身商业安排从交易的商业逻辑出发进行管理和资料准备,这样的过程将会在可能发生的一般反避税调查中对最后的调查结果有重要的影响;2、与此前的草案相比,办法没有继续将“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为主要目的之一”作为构成避税的判断标准,而是延续了对商业活动更为有利的、只有当获取税收利益是唯一或主要目的时才构成避税的标准,无疑体现了成熟税务机关对商业活动的支持。然而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地区分主要目的、其它主要目的或次要目的?特别在商业活动有多个目的存在的情况下,定性和定量的说明方法其实是非常关键的,企业需要对此有更深入的分析和准备;3、办法规定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并且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具体内容,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加有效管理地一般反避税调查,提高征管效率和确定性。
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在于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和具体的要求,将举证的内容和企业经营有机结合,希望通过取得企业内部经营决策过程的第一手资料来对交易做出判断。同时办法也提出了对交易相对方以及中介机构的资料要求。由此可见,企业在未来的商业决策中,如何将税务决策融入经营管理体系,并且在相关文件准备中注意资料和信息的整体性,会是对企业税收管理更进一步的要求。中介机构也需要审慎考虑未来出具专业意见的方式方法和资料准备。
如同其他反避税规则一样,办法也留下了一个疑问,在税务总局出于质量管理需要全面介入案件立案和结案审批过程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对调查调整存在异议,其复议或诉讼的对象应该是基层税务机关还是总局?
最后,我们也还期待税总在不久的将来,进一步明确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因为间接股权转让从本质上也是一般反避税问题的组成内容。本次税总的最终稿和征求意见稿相比,适用法规的严谨和对商业活动的支持更加突出。我们相信,一般反避税在未来将会在税收法治的方向上有更加不同的发展。
来源:金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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