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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股权投资退出”税务筹划新思路

信源:佚名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企业通过采取一系列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安排,实施符合自身投资特点的税务架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股权投资的税务成本,使得企业的股权投资决策更为有效。笔者将结合一起境内企业股权投资退出的案例,分析境内企

企业通过采取一系列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安排,实施符合自身投资特点的税务架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股权投资的税务成本,使得企业的股权投资决策更为有效。笔者将结合一起境内企业股权投资退出的案例,分析境内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股权投资退出的税务筹划。

背景资料

梦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马公司”)于2010年1月以600万元货币资金与天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投资成立了S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梦马公司占有20%的股权,天涯公司占有80%的股权。三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均位于北京市。后因梦马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4年11月终止对S公司的投资,天涯公司有意收购梦马公司持有S公司的20%的股权。梦马公司终止投资时,S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图所示。

S公司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经评估,S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梦马公司持有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梦马公司终止投资有以下三种可行方案:

(1)梦马公司直接将20%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涯公司。

(2)梦马公司与天涯公司协商,先将S公司3500万元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梦马公司收回股息700万元,再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20%的股权转让给天涯公司;

(3)梦马公司与天涯公司协商,先将S公司750万元盈余公积和35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再以1800万元的价格将20%的股权转让给天涯公司。

基本思路:不同退出方式的筹划

梦马公司实施股权投资退出涉及到的税务成本因素分析如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转让股权时应当考虑的核心税务因素。

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收入的,既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目前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的税务成本低,因此在分析以下方案时忽略印花税的影响。

(一)直接转让股权方案

梦马公司的税务成本及税后利润:

股权成本=60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1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600=1200万元

应纳税额=1200×25%=300万元

税后净利润=900万元

采用直接转让股权方案,梦马公司的税务成本为3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900万元。

(二)先分配再转让股权方案

梦马公司的税务成本及税后利润:

1.S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策,将3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向梦马公司和天涯公司进行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境内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因此:

梦马公司取得股息收入=3500×20%=7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0

应纳税额=0


2.S公司分配其3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为5500万元。梦马公司持有20%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梦马公司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20%的股权转让给天涯公司。

股权成本=60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1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100-600=500万元

应纳税额=500×25%=125万元

税后净利润=375万元

采用先分配再转让股权方案,梦马公司最终的税务成本为12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075万元。

(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

梦马公司的税务成本及税后利润:

1.S公司将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被投资公司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被投资公司先对其股东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再由股东将取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征免税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增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S公司目前共有未分配利润35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根据公司法上述规定,可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为750万元,可以转增资本的未分配利润为3500万元。转增资本后相关财务数据变化如下:

S公司实收资本=3000+3500+750=7250万元

S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相应减少750万元、3500万元

S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变,净资产公允价值不变

梦马公司持股成本=7250×20%=1450万元

梦马公司持股公允价值不变

2.梦马公司以1800万元的价格将20%的股权转让给天涯公司

股权转让所得=1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1450=350万元

应纳税额=350×25%=87.5万元

税后净利润=1800-600-87.5=1112.5万元

采用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梦马公司最终的税务成本为87.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112.5万元。

小结

上述三种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的税务成本存在很大差异,原因在于适用税收优惠的程度不同。

前已述及,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转让股权方案完全没有利用这一税收优惠;在先分配再转让股权方案中,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部分利用了这一税收优惠,但盈余公积部分没有享受优惠;在先转增资再转让股份方案中,未分配利润和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享受了这一优惠,享受优惠的程度最大,因此其税务成本最低。

新思路:优化境内税务架构

以上是对梦马公司转让股权行为本身的税务筹划。梦马公司如果能够在投资初始阶段制定合理的税务架构,在境内低税负地区搭建持股平台后再行投资,可以在以上筹划的基础上进一步节约税务成本。

(一)原有架构无法节约税务成本

由于梦马公司作为S公司的企业股东,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其当年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则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比较高。

(二)在境内低税负地区搭建持股平台,进一步节约税务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新疆、西藏、广西等地区均具备层面和省级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成为境内企业搭建投资持股平台的目的地。以新疆喀什地区为例,该区域不仅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而且叠加享受国务院关于扶持新疆困难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以享受新疆自治区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境内企业搭建投资持股平台的“天堂”。

梦马公司可以在投资初始阶段制定税务架构方案,充分利用境内不同地区的税负差异,从而实现节约股权投资退出的税务成本。

梦马公司可以先在新疆喀什地区设立投资公司,再由投资公司向S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在喀什地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类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投资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为0。按照上述先转增资再转让股权方案,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应纳税额为零,相较上述筹划方案进一步节省税务成本87.5万元。投资公司完成股权投资退出后,将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分配给梦马公司,梦马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通过上述税务架构方案,梦马公司不仅可以实现股权投资的目的,而且可以极大节约甚至免除其整个股权投资过程的税务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进行上述架构搭建过程中,会面临诸如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变更导致税收优惠无法兑现、税收优惠申请材料不合规等税务法律风险,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进行类似的税收筹划中,应聘请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协助办理。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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