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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几个实务处理问题
作者:刘立峰 张明 王明静 江悄悄 李明明2020-04-01【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日前,某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检查时无意中发现,某企业一份价值500万元的商品销售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有重新贴过的痕迹,通过对该单位印花税申报和应税情况的核对,发现存在少缴税款行为,纳税人主动承认因忘记申报,又怕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合同未贴花,就自作聪明把另一份合同上贴的印花税票揭下来贴上去了,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中明确,对印花税纳税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
日前,某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检查时无意中发现,某企业一份价值500万元的商品销售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有重新贴过的痕迹,通过对该单位印花税申报和应税情况的核对,发现存在少缴税款行为,纳税人主动承认因忘记申报,又怕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合同未贴花,就自作聪明把另一份合同上贴的印花税票揭下来贴上去了,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中明确,对印花税纳税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货换货合同:按“购销金额”征税
根据《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合理避税】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征税。某汽车轮胎厂因不清楚该政策导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该汽车轮胎厂其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2013年与某汽车制造企业签订购销一份合同,约定以自己生产的一批轮胎(该批轮胎销售价65万元)交换两辆汽车,同时再支付3万元的差价款,当时该企业只就65万元申报印花税。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该问题后,对纳税人进行了相关政策解释,并通知该纳税人应按购、销合计金额共计133万元计算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补申报缴纳差额税款。
联运合同:区分结算方式缴纳印花税
跨国联运业务的运输合同印花税如何申报缴纳,要看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根据《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对货运业务,凡实行联运的,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税务筹划】。南京某运输公【合理避税】司就该问题向地税部门咨询,该运输公司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该运输公司和【税务咨询】另外两家运输公司共同为某机械企业采取联运方式运送机器设备,该公司与机械企业统一结算全程运费120万元,而后该公司与另外两家运输公司均分程结算运费。税务机关答复,该运输公司与机械企业签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全程运费120万元计算缴纳运输合同的印花税。同时向纳税人解释,如果机械企业分别和该公司与另外两家运输公司签订分程运输合同,分别结算运费,而不是统一和该公司结算的情况,该公司仅就按分程结算的运费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
同业拆借合同:符合条件的不贴印花
近日,南京城内某商业银行与一家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财务人员有点拿不准,该“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视为“银行同业拆借”,免缴印花税?
根据《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的规定,【税务筹划】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条件,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方可作为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融资租赁设备: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市场对环保设备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近期,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大额的环保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购买废气处理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四年后该设备归承租方所有。“这份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会计小徐面对这项新业务有点拿捏不准,于是来到了税务机关咨询。
税务工作人员听了他的介绍后耐心的解释,根据《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银监会批准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符合借款合同印花税的主体资格,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借款合同,但不涉及借款合同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与此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小徐,融资租赁合同结束之后,承租企业往往会购买租赁的设备,再次签订一个购销合同,对于这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
“谢谢您的耐心解释。”小徐感谢道,“没想到简单的租赁合同居然涉及这么多税法知识,真是收获很多。”
车辆保险:购买方缴纳印花税
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由于从事婚庆、旅游、商务用车的汽车租赁业务,购置并拥有了多部大型客车和几十辆小型轿车,每年公司花在车辆保险上的钱就有几十万元。玄武地税近期在对该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购买车辆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提醒企业应及时改正。财务人员认为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应该由保险公司缴纳。
税务人员解释:《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在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签订应税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立合同双方应该各自就合同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是印花税的应税合同之一,而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因此,上述汽车租赁公司应就车辆保险合同记载金额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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