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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危险品仓库爆炸事件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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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危险品仓库爆炸事件法律解读

2016-02-09 郭斌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1、飞来横祸找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律,凡是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主张赔偿。这些单位包括对“爆炸物”存贮和运输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爆炸物的所有者等。

2、在公司上夜班、不幸被伤的找谁赔偿?

在公司上夜班(包括在传达室值班的,即使睡在床上),除了有权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外,其本身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并且,工伤的相关赔偿,可以和责任方的赔偿同时兼得。

3、不知道是哪家的爆炸物造成的损失,找哪家赔偿?

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一般能够认定哪家是“罪魁祸首”,应当由其承担责任;一次爆炸而产生二次爆炸的邻近单位,本身也是受害者,除非其也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最终没有确认爆炸的先后,根据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几方共同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

从现有的损失看,有邻近企业的仓库产品(如汽车)、有居住的房屋和装修损失,还有人身损害甚至死亡。

天津市自2011年以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要求该市行政区域内五类企业应当投保,包括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公众责任险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企业安全事故造成第三方或周围公众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由“公众责任险”赔偿)、企业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死亡、残疾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参保员工个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团体意外伤害险”来赔偿)。

目前尚不知道涉事单位购买公众责任险的金额。但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5、在哪个法院打官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可由事发地法院处理。那么问题来了,当地有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两个中级法院,滨海新区法院,还有滨海新区法院的,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

根据最高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如果地本地企业或个人作为原告,诉讼请求达到3亿元的由天津高级法院受理;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是外地企业或个人在天津受到本次事故伤害,1亿元以上由天津高级法院受理,2000万元以上由天津中院受理。低于以上标准的,由滨海新区法院受理。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辖区包括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宁河县和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滨海新区全部座落在二中院审判辖区之内。

滨海新区法院多个地点办公、有点复杂,法院立案庭、审理法庭和各有关“审判厅”(不是上海常见的“**法庭”)都不在一个地方。

6、他们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受害人有权要求(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等。

7、哪些人身损失项目可以赔偿?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以上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当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发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8、责任人可以被判刑吗?

根据法律规定和将来的责任调查结论,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也不需要故意。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9、责任人被抓起来后,影响对受害人的赔偿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如果责任人应当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向受害方赔偿,然后再去缴费罚款或者刑事罚金。

需要尚未有明确信息披露,但由于危化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由单位经营、由单位承担责任。所以,即使责任人被拘留、逮捕,不影响受害方起诉;即使责任人是股东或者是法定代表人,他可以在拘留所里面通过律师出具委托授权书,派律师出庭应诉、直面受害人的指控。

附:危化品管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全收录)

目前危险化学品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修订)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7修订)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向特定(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

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2年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关于将硫化汞列入《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高毒物品目录

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油库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爆炸物品名称的通知

进口化学试剂统一管理和供应办法(试行)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程序及配装要求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29部分

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

危险货物品名表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危险品检验安全规范 密封蓄电池

危险品检验安全规范 化学氧气发生器

有机过氧化物分类及品名表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液化石油气

有毒与可燃性气体检测系统安全评价导则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化学品安全评定规程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象形图标识 通则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危险货物涂料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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