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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出让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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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出让相关问题研究

2016-02-09 投行小兵次阅览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2007年6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令)。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出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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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步骤注意事项

步骤1:国有股东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股权出让议案;

步骤2:国有股东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材料主要包括:

1、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步骤3: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步骤4: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步骤5:上市公司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2、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3、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步骤6: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步骤7: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2、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3、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及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4、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步骤8: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2、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转让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

3、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4、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5、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6、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7、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8、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9、协议生效条件。

步骤9: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发生之日起3日内国有股东和受让方分别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步骤10: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步骤11:国务院国资委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1、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3、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6、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7、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步骤1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四、相关案例

1、2010年7月26,上市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通知,其有重大事项待论证并存在不确定性,连续停牌五个交易日。(个人理解,除非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否则交易时给予停牌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2、2010年7月30日,江西省人民出具同意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对外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

3、2010年8月2日,联创光电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股权挂牌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江西省电子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0.41%的股权。

4、2010 年 8 月 19 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挂牌出让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 100% 股权的通知》, 决定 2010 年 8 月23 日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所持有的电子集团 100% 股权。

5、2010 年 8 月 23 日,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全部股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公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受江西省国资委委托,依法在其官方网站及《证券报》、《经济晚报》(省级) 公告了本次股权转让信息。

6、2010 年 8 月 23 日,将来的受让方赣商联合召开董事会第一届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竞买剥离后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7、2010 年 9 月 9 日, 将来的受让方赣商联合召开 201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竞买剥离后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8、2010 年 10 月 14 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具《关于省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电子竞价结果的函》, “剥离后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全部股权” 转让项目于 2010 年 10 月14 日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举行了电子竞价, 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 98,267.31 万元竞得该标的。”

9、2010年10月15日,联创光电公告“关于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电子竞价结果的提示性公告”

10、2010 年 11 月 5 日, 江西省国资委与赣商联合签署《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剥离后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 100% 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 赣商联合受让剥离后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全部股权。

11、2010年11月12日,联创光电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为:江西省国资委和赣商联合。

12、2011年3月25日,联创光电公告“关于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事项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13、2011年4月19日,联创光电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五、注意事项

1、国有单位转让股权程序相对复杂,为防止股权异动,需控制好相关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和交易所提前沟通停牌时间。目前停牌时间一般为五个交易日或一个月。

2、转让过程共需两次国资程序的批复:

(1)上市公司披露拟协议转让公告(步骤四)前需取得省国资部门的同意,同意以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如案例中第3步;

(2) 确定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报省、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上述两步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国资,为节省时间加快进度,经省国资委同意后第一步可取得口头同意即可。如上市公司高淳陶瓷项目,在拟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中如下披露“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高淳国资以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27.33%国有股权”,实际上取得的只是省国资委的口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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