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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6-02-09 微说法次阅览

2014年9月20日参加了大学同学阿任组织的一场创业者见面会。我觉得自己也算是一个创业者,于是对这场见面会很是期待。见面会规模不大,十几个希望创业或者已经创业的小伙伴坐在一起,就自己对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起进行交流,他们的思路和想法都让我觉得受益匪浅。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感觉到小伙伴们的创业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所以,我希望利用自己曾长期给中小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的经历,在创业者通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给小伙伴们提个醒,希望能让他们的创业之路走得更加平稳,也算尽到一个法律工作者保驾护航的义务。

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创业伙伴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创业初期,创业者往往都是寻找与自己关系比较密切、感情比较亲近的同学、亲戚、朋友作为自己的创业合伙人。大家关系都比较友好,而且有些创业者都是实干家,满怀希望一心的做事情,认为以后如何分享利益、如何承担债务都是比较支端末节、也比较遥远的事情。这样,通常便会埋下法律纠纷的祸根。在创业还没有见到成效的时候,这件事情可能不会暴露出来,但是一旦获得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如何分配这些利益,便会成为创业伙伴们面临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可能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书面协议,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句古话;“亲兄弟,明算账”因此,用书面协议可以有效的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在协议中,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此书面协议即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凭证。

二,尽量采用公司制的创业组织形式

有些创业者或许是由于认识问题,觉得创业只要有了项目,找一个地方成立工作室,然后开始做就是。而对于采用什么样的创业组织,却不甚明确,导致在创业失败后,创业者个人仍然背负大量的经济债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目前的经济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以及个体工商户。根据上述几类经济组织形式的优劣,我强烈推荐创业者采用公司制的形式进行创业,因为合伙制和个体工商户对于创业者的保护力度很小,如果创业失败,创业者就要对创业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十分的大。而对于公司制,创业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则只需要根据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较高,一般创业者难以企及,所以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已,最合理的方式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为一人有限公司和多人有限公司。我建议创业者最好不要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厘清,否则在公司承担大量债务时,可能导致“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纠纷,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成立多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也很简单,可以找自己的近亲属做个挂名股东。

关于公司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注册资本金。有些创业者为了让别人增强对自己的信任,往往会采用比较高的注册资本金,而自己一时又拿不出这么多的注册资本金,所以只好请工商注册服务机构帮助自己办理,在验资的时候利用前述服务机构的资金做假验资,等公司成立后再由服务机构把钱抽走。岂不知这样很容易触犯刑律,构成抽逃资金罪。其实,在2013年底,为了鼓励创业,促进更多的新兴小企业注册登记,已经放宽了对注册资本金的管理,由实缴变成认缴,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认缴注册资本金即可。

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保,尽量避免劳资纠纷

很多创业者的创业,都是采用作坊的形式,开一个工作室,请几个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动法意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是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成立了劳动关系,都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创业者都没有和自己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

关于劳动合同,有许多企业主,尤其是小企业主认为,一旦跟劳动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就会把企业捆死,似乎就要对劳动者承担终生的责任。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我曾经在许多场合,多次给许多企业主反复的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更多的是对单位公司的保护。在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公司对劳动者不满意,完全可以根据单位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和合同的约定,与其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对公司不满,去劳动仲裁中心控告单位公司,单位公司很可能就要对劳动者承担双倍工资的补偿。在我的执业经历中,这样的官司几乎全部是判决单位公司败诉。

关于社会保险,很多小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与员工发生法律纠纷。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类似,单位公司几乎全部败诉,不仅要为员工补缴社保,还可能要承担行政处罚。其实社会保险也不是完全对单位公司不利。至少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对单位公司形成保护。

四,应当建立全面、系统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

“不以规矩,无以方圆”一套全面、系统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于一个企业走向发展壮大,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建立了一套全面、系统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于一个企业的管理、运营都会带来极大的好处。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如果一个员工工作达不到公司的表现或者违反了一些公司约定俗成的管理制度,那么,完全可以根据规章管理制度。配以劳动合同,合法的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很多创业者往往缺乏这样的认识,导致在上述情形发生时,要么无法处置该员工,要么强行处置该员工后被起诉,然后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我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经常碰到的法律问题,不注意即很可能产生法律纠纷,而对创业带来损害。希望分享给创业者,能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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