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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之辩及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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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之辩及行使限制

2016-02-09 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次阅览

一、实例与问题

某公司有23名自然人股东。因引资需要,该公司与第三人丙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约定由丙受让部分股东的股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该股权收购事项进行表决:20票赞成、2票弃权、1票反对。甲投反对票且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乙等股东认为甲不具备经营实力,故仍与丙依照意向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提出异议,公司遂再次召开股东会,表决撤销原股权转让协议的提案,表决结果:19票同意、包括甲在内的3名股东拒绝投票表决。乙等股东随后与丙签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丙退还甲强行汇来的股权转让款,同时表示撤回收购股权的意向。

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乙等人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乙等人必须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同等条件向甲出让股权,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诉讼中,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丙以高出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10倍收购乙等人的股权,并随即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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