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抽逃出资的裁判规则
2016-02-09 陈枝辉次阅览
最新修改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颠覆性设计。因其时间之短、动作之大,难免在对过往相关裁判规则形成冲击之时,亦留诸多疑问,亟待新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如取消验资程序的实缴资本如何证明出资真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股东应否对其认而未缴出资提前履行?破产程序中股东提前履行未实缴出资是否适用认缴制度?等。
在新司法解释及针对实务案例的裁判规则形成前,天同码回顾过往相关指导或典型案例,为公司资本制度在实务层面的可能纠纷及应然解决提供历史经验。同时,我们相信:新的资本制度并未解除或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资本真实原则仍系公司资本制度基本要求,抽逃出资、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仍具有实证法上意义。本期天同码,就从回顾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开始。
〔股东验资后3日内又收回出资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专题: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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