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收购视角下的债权转让类产品解析

  • 20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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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
【摘要】网贷行业发展综述近年来,以P2P网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迎来爆发式增长,根据零壹数据的统计,截至2015年4月30日止,全国范围内累计P2P网贷平台数量为2429家作者注:实践中存有大

一、网贷行业发展综述

近年来,以P2P网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迎来爆发式增长,根据零壹数据的统计,截至2015年4月30日止,全国范围内累计P2P网贷平台数量为2429家。[作者注:实践中存有大量的线下P2P网贷平台,因此,全国范围内的P2P网贷平台数量远超该统计数据。]综观P2P网贷平台在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网贷行业正沿着如下发展路径“一路高歌猛进”:

当下网贷行业是两股力量糅合的产物:一股力量来自于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互联网化;另一股力量则来自于在生息繁衍了上千年的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目前而言,网贷行业的业态形式包括三类,即自发型业态、嫁接型业态以及转变型业态。其中,自发型业态即早期自发运营的各类P2P网贷平台,平台在网贷行业发展初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随着P2P平台向其他金融领域的渗透,一大批嫁接型业态应势而生,可以说,恰恰是嫁接型业态成就了P2P平台,各路“金主”陆续入场,包括风险投资机构、传统银行、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等,通过“增资入股”、“收购”等形式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加码布局,转变型业态应势而生,P2P网贷行业的“并购潮”由此开启。

本文以几起债权转让类P2P网贷平台收购案例为切入点,尝试分析投资机构挑选目标平台的偏好,重点就收购过程中的法律尽职调查环节展开详述。通过案例实践,笔者尝试剖析当下债权转让类网贷平台在法律层面所存在的合规问题,审视平台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控难题,并对网贷平台运营及网贷产品设计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作为P2P从业人员、投资机构、广大投资人及监管机构等的有益参考。

二、投资机构偏好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网贷行业已有50多家P2P平台获得融资,“联想控股”、“小米领投”等都已成为平台对外宣传的重要口号,“是否获得融资”已成为平台公信力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收购方在选择目标公司时,往往会基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现通过下表作不完整列举:

根据上表显示,收购方的关注焦点可总结为“平台人气”、“发展规划”、“业务类型”、“公司运营”和“风控合规”五个方面。收购方在锁定目标公司的前期,考察标准主要包括“平台人气”、“发展规划”、“业务类型”,一言以蔽之,收购方在前期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经济因素”与“业内口碑”,“经济因素”即平台潜在的盈利能力、市场占据份额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业内口碑”则包括平台的评级排名、媒体曝光率和网络人气等。而随着目标公司的最终锁定,一旦收购项目进入实质性阶段,收购方的关注焦点会集中于目标公司的运营和风控合规,并聘请律师、会计师入场,进入正式的尽职调查阶段。通常而言,“经济因素”与“合规程度”难以两全,野蛮生长在短期内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却无法掩盖快速扩张背后的潜在风险,因此,尽职调查阶段在整个收购项目过程中显得尤为关键。

三、网贷平台尽职调查要点分析

P2P网贷公司兼具“互联网”与“金融”双重属性,加之其“轻资产”特征,针对该类企业的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手段乃至最终的尽职调查报告都显著区别于传统收购项目。在法律尽职调查初期,律师应根据与目标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面谈以及前期法律检索,针对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其产品的具体类型出具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问卷清单》,以作为目标公司提供相关尽职调查资料的依据,现通过下表进行展示:

结合上表,在P2P网贷平台尽职调查中,主要就公司治理及产品分析两部分展开调查。在公司治理部分,相关内容与传统收购项目类同,主要包括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证照、股东基本情况、目标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历史沿革、董监高情况、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情况、诉讼与争议等。其中,调查重点为目标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股权架构、历史沿革及证照。而产品分析部分系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以实践项目为例,目标公司主打产品为“债权转让模式”网贷产品,运作模式为O2O,即线下开发债权、线上转让债权。针对该产品,我们先亲自试验产品,从网络投资人角度审视产品的合规性;其次,进行相关负责人座谈,结合对债权转让产品的了解和前期试验,深入挖掘产品相关的实际运作细节;再者,针对项目进行抽样调查,调取了前十大贷款余额客户、前十大贷款总额客户的全套借贷文件,详细梳理每套文件项下的文本瑕疵和业务流程,总结出产品法律关系图和资金流向图。现通过以下二图,就典型的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的法律关系图和资金流向图进行展示:

①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出借人对借款人形成一定数量的债权;

②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并办理相应的抵质押手续,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等;

③出借人系P2P平台的关联自然人,其将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上线”到P2P平台,对外转让债权;

④投资人通过线上平台“购买”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成为新债权人;

⑤借款人与P2P平台签署《顾问服务协议》或《咨询服务协议》,P2P平台依据该协议向借款人收取顾问费或咨询费。

①借款金额从P2P平台关联账户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完成借款本金出借;

②投资人在P2P平台注册虚拟账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P2P平台虚拟账户进行充值;

③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开立账户,投资人充值金额在该账户汇集;

④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开立账户中的汇集金额划转到数个P2P平台关联账户中,该P2P平台关联账户一般开立在“职业放贷人”名下;

⑤借款人通过其银行账户将借款本金、利息及咨询顾问费等支付至P2P平台关联账户;

⑥咨询顾问费从P2P平台关联账户划入P2P平台公司银行账户,作为平台公司的利润;

⑦如投资人未对P2P平台虚拟账户中的账户余额进行提现,则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在P2P平台关联账户中沉淀,并作为其他项目中的出借资金;如投资人对P2P平台虚拟账户中的账户余额进行提现,则本金和利息将从P2P平台关联账户划入投资人账户,完成提现。

法律关系图和资金流向图是基于抽样审查结果的“建模”,是对主营网贷产品的高度概括,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的种种风险点与风控难点都将在前述两张图上显现,下文我们将针对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相关法律风险与风控难点进行重点解读。

四、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相关法律风险探析

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该模式自出现以来便存有争议,但当前仍有众多P2P公司或多或少采用了此种模式。究其原因则与传统P2P的发展瓶颈有关:投融资双方在“期限、金额”等借贷要素上难以完全匹配,且需求信息不对称、交易规模很难做大。而债权转让模式实现了借款端和出借端的相对分离,不再需要投融资双方借贷要求完全匹配,只要以一定规模资金初始化滚动,便能够迅速扩大交易规模。结合债权转让类网贷平台收购案例,可以发现,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与风控难点,下详述之。

1.转让债权有效性存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发生应当以转让债权真实存在为前提,同时,真实债权的形成应当先于债权转让行为。在债权转让网贷产品模式下,由于债权转让方(业内又称为“职业放贷人”)与P2P平台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无法知悉债权是否真实发生,亦无法明确真实债权的形成是否先于债权转让行为。

实践中部分平台往往存在“发行假标”及“超额募集”等情形。此外,实践中在转让债权以后,并不会通知借款人。在此情形下,债权转让仅在转让人和投资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将继续向转让人履行债务,而转让人在收到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后,应转付给投资者。前述转让债权和款项可能面临转让人的道德风险及被其债权人查封或冻结的风险。

2.担保物手续办理存疑

实践中,担保物包括房屋、车辆、票据等,而抵押登记、质押背书等问题亦随之产生。在抵押权、质权设立阶段,平台声称会办理相应手续,但实际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加之信息不透明,投资人无法知悉相应手续的实际办理情况。如果担保物权并未进行有效设立,将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担保物处置环节埋下较大风险。此外,随着债权的对外转让,由此引发的担保物权变更更是难以实现,这将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进一步造成障碍。

3.借款的实际用途模糊

实践中我们区分“P2P”与“P2B”,即个人对个人借贷与个人对企业借贷。而在众多的P2P借贷中,自然人借款人往往系某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借款项往往用于企业运营周转。平台往往对借款人进行较为完备的资质审核,却并未有效审核借款款项的实际用途。如用款企业本身处于经营状况恶化阶段,可想而知,该借款项目将极易发生逾期,并有可能引发“坏账风险”。

4.出借人预收利息与顾问费

“斩头息”在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司法实践普遍将“斩头息”行为认定为“本金截留”行为,并将头息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在债权转让网贷产品实践中,预收利息与顾问费的现象常有发生,该等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本金截留”的风险。

5.资金池风险

在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实践中,资金池风险普遍存在,导致资金池风险包括三方面原因:其一,线上债权转让的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而实际还款方式可能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因还款方式不一致导致平台占用投资人利息收益,从而形成资金池;其二,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开立的并非托管账户,只要投资人不提现,平台便可以使用/支配投资人的资金,由此产生资金池;其三,关联自然人账户使用混乱,根据产品资金流向图,平台会将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开立账户中的大量资金分配转入数个中间自然人账户,该等中间自然人账户的功能在于发放借款和回收本息。在实践操作中,账户使用较为混乱,无法与借款人进行一一对应,资金流转与相应的文本约定存有出入。

6.平台自保风险

P2P平台虽然并未对外宣称“担保”或“兜底”,但平台实际上在承担“刚性兑付”,平台的典型做法即为“债权回购”,或者动用资金池内的沉淀资金对逾期款项进行“代偿”或“垫付”。平台的该等兜底行为将逾期风险转嫁到平台自身,且往往并非动用平台自有资金进行“兜底”,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或投资人集中提现等情形,将引发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7.阴阳合同风险

以房产/车辆抵押为例,为避开诉讼程序,平台往往会对借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而强制执行公证所对应的《借款协议》与转让债权所对应的《抵押借款合同》往往在诸多关键内容上存有差异,最典型的即为“利率差异”,在经公证的《借款协议》中,利率往往会高于《抵押借款合同》,二者利率差即为平台收取的顾问费/咨询费。《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系真实的“上线转让债权”,而经公证的《借款协议》旨在“当借款人逾期,保证顾问费/咨询费能够一并获得强制执行”。基于此,一旦某个借款项目涉及强制执行,借款人抗辩称存在“两份协议”或“阴阳合同”,甚至抗辩强制执行所对应的《借款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可能引发纠纷并对强制执行造成障碍。

目前,银监会经机构调整后,P2P网贷平台划归普惠金融部管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曾针对网贷平台运营提出“四条红线”和“十项监管原则”。“四条红线”即: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十项监管原则”即:

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4.P2P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5.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6.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7.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

8.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9.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10.P2P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结合法律尽职调查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实践中的不少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四条红线”、“十项监管原则”的部分要求。前述P2P网贷产品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控难点可归结为债权转让类网贷产品的通病,而实践中不断衍生出的所谓“收益权转让”网贷产品,亦存在类似的法律问题与风险点。针对债权转让类网贷平台,我们给出的规范性建议如下:

“在目前P2P网贷监管规则尚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一方面,平台应严格业务部门风控流程,从借款端最大程度降低逾期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应当依据‘四条红线’及‘十项监管原则’的要求,杜绝‘假标’、‘超募’、‘自融’及‘资金池’现象,明晰平台信息中介属性,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避免隐性的‘平台自保’,最大程度地规范平台运行。”

五、结语

回顾网贷平台在的八年发展沿革,可谓“一半海水,一半火焰”。在无监管、无门槛、无标准的“三无”困境下,一方面是负面新闻,另一方面则是令人振奋的2500亿成交量以及并购市场/风险投资领域的不断利好。从网贷平台收购实践来看,其产品风控流程亦面临不少的难点,但这些都无法掩盖其“金融创新”之光辉,不得不说,撇开技术升级与软硬件工具革新所带来的“便利性金融创新”,之“金融创新”,无非在不断重复一条迂回求索的“金融牌照规避”之路,而这“金融创新”的背后,则是被长期压抑的民间需求。P2P网贷行业正是迎合并释放了这种需求,因此获得了爆发式增长。网贷行业未来何去何从、P2P平台如何维持自身健康运营、投资人如何最大程度避免“雷区”、监管措施如何把脉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这些都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亦为各方从业人员共同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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