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路的特许经营和付费模式探索
- 20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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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9月以来,在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进和发展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根据发展委2014年12月2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PPP项目分为具有收费基础、“使用者付费”的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缺乏收费基础、“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特许经营、补贴、股权合作等方式实现社会合作方的投资收益。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如本项目的市政公路),2012年以前部门往往采取直接投资或者BT的方式进行建设。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展和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债务”。在BT模式被“叫停”的情况下,对于没有收费基础的、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或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如何以PPP模式进行融资和建设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安庆外环北路PPP项目无疑是付费项目采用PPP模式的一种有价值的探索和创新,即通过引入社会合作方,将外环北路工程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立交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交由社会合作方负责。在合作期内,向社会合作方购买服务并支付费用。其特点在于,在市政公路这种没有收费基础的项目中采用了BOT/BOOT的特许经营方式,既是特许经营的授权方,又是特许经营的付费方。
本文作者为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仅从法律角度对安庆外环北路PPP项目进行分析,对该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同类项目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也恳请业内外人士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一、项目概况
安庆外环北路位于安庆市东、北部,是安庆市中心城区主干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穿西北-东南城区的主要干道,本段起点位于机场大道西侧500米,终点位于皖江大道交口,道路设计全长约14.93公里(桥隧比为28.68%),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60km/h,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荷载等级为城市-A级。该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建设投资部分控制价为15.26亿元人民币,另含4.5亿元人民币包干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共计19.76亿元人民币。目前,该项目施工图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也已启动。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期限为十三(13)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2年,运营期11年。
二、操作模式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在确定社会合作方后,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操作模式如下:
1.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本项目购买服务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
2.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安庆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社会合作方签署《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 PPP 项目协议》,明确约定将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立交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安庆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社会合作方,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
3. 安庆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方出资代表,与社会合作方签署合资协议,并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其中,市城投公司占股比例为12%;社会合作方占股比例为88%。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伍亿元人民币。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亦可用来支付人民币4.5亿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 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主体,与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签协议,全面继承市城投公司和社会合作方在《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 PPP 项目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5. 项目公司同时作为项目后续融资的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项目公司的后续融资约14.76元人民币。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社会合作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6. 本项目通过一次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相应的市政道路(含桥梁)项目经验的社会合作方,社会合作方除与市城投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外,还有权为项目公司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由项目公司与社会合作方直接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
7.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合作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社会合作方通过运营期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收回全部投资;
8. 合作期满时,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相关各方之间关系如下图:
按照上述操作模式,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授予项目公司的经营权实际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安庆外环北路的投资、融资、建设,第二部分是运营维护(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立交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既包括了建设期的经营权,也包括了运营期的经营权,其内涵要比传统意义上的特许经营权范围要大。
对于社会合作方而言,一方面通过向项目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逐年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施工总承包赚取一定的施工利润,有效地通过投资带动了施工总承包。
三、法律分析
(一)项目资产所有权的选择,BOT还是BOOT?
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自行选择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零租金的方式使用土地的权利,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一旦作出选择,不得在中标后要求更改。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选择拥有本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应的,项目公司拥有相应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则方应协助国土管理部门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本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协议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方指定的机构;如果投标人选择项目公司从方租赁使用该等土地的,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有权以零租金的方式使用该宗土地。
对于社会合作方而言,有权选择在合作期间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资产的所有权,实质上是有权选择以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模式或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的模式投资建设运营该项目。
对此,笔者认为社会合作方应从项目公司融资和税务角度进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