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的股权激励,适用于股份支付准则,会计处理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
2.2.1 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确定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核心是确定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股票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可以认为是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IPO公司的股票尚未上市交易,故无法直接取得其在公开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并把其作为公允价值。在上市之前引入PE等外部投资机构,是IPO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同期或相隔不长的时间段既有员工又有PE入股,PE入股价能否作为公允价值呢?实务中,大部分的PE人股都存在对赌条款,业绩达不到承诺,可能需要股份或现金补偿;规定期限内不能上市,’可能需要赎回股票。也就是说,PE价格是建立在比较苛刻的对赌之上的,与员工人股的基础不同,原则上不可能是员工人股的公允价值。但是,PE价格毕竟是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交易的直接结果,至少是一种更接近于公允价值的价格。
从理论上说,也可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实务中,可以利用评估师对每股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评估价值与入股价的差异即构成激励股份的公允价值。但对于公允价值而言,评估技术属于第三个层级的确定方法,其估计的空间太大,过程缺乏可控性,结果也就难以客观。
综上所述,从计量的可操作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建议按以下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1)同期或间隔时间不长(前后1年以内)存在PE价格的,可以将PE价作为股票公允价值。如果授予日前后均有PE入股,谨慎起见应选择价值较高者。如果有明确的依据证明PE价是建立在特定限制条件之上的,且限制条件带来的折价因素可以合理量化,则可以PE价扣除一定折扣后作为公允价值。
(2)如果同期没有PE或PE间隔时间过长的(前后1年以上),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公允价值。但与前次PE间隔一年以上再评估的,如果评估值低于PE价格,则需要考虑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3)如果同期没有PE或PE间隔时间过长,且预计评估值与账面净资产相差不大的,可以考虑将净资产值作为公允价值。同样,前面有PE人股的,如果净资产值低于PE价,则需要考虑其合理性。
2.2.2 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还是分期摊销
如果IPO公司需要确认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金额较大,一次性还是分期计入费用,将对报告期内的利润表产生较大的影响。原则上,如果限制性股票存在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当然可以分期摊销,但是,IPO公司股权激励的等待期往往不是太明确,且分期摊销也不够谨慎。
(1)股权激励时点大多在报告期内,有上市之前“论功行赏”的意思,激励的本质是补偿员工之前的服务,还是购买之后的服务不好界定。
(2)在申报时点上,如果存在较大的员工限售股,容易使股权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很可能是一种私下承诺而并非体现在纸面上的期限。
(3)从对报表的影响看,IPO公司的股权激励并非公开操作,如果允许分期计入,存在利用调整锁定期操纵利润的可能。
基于以上考虑,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人授予当期更加适合。
2.2.3 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份支付费用明确属于经常性损益,计算业绩时不得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但在IPO审核实践中,股份支付费用已明确可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
股份支付对授予当期的利润表影响较大,尽管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扣非”),但由于IPO净利润指标是以“扣非后孰低”为标准,所以在一次性计入费用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影响上市条件。所以,在股权授予时应充分考虑其对报表的影响。
(1)股份支付实施后,以最大限度考虑对费用的影响之后的净利润保持正数为限,一旦亏损,可能会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净利润有可能转为负数,则应考虑适当调整授予股票的数量和价格。
(2)考虑利润表在报告期内保持增长态势,故不宜在申报期最后一年进行股权激励。
(3)实践中,申报创业板的IPO公司暂未要求执行股份支付准则,但谨慎起见,设计股权激励时亦需要正常考虑股份支付对利润表的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