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收入税会差异
备注:租赁期限跨年,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的。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可以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约定每月支付租金,税会也不存在差异。
二:跨期租金收入示例
2.1 房屋租赁
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会计:
2015年12月
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预收账款1200000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
2016年
2016年确认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60万)
借:预收账款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
2017年
2017年11月30日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55万元)
借:预收账款5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5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7500
税法: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税法和会计确认的收入一致,不需要调整。如果不按照79号文操作,而是选择一次计入收入。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调整。
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支付60万,租赁到期日支付60万。(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会计:
2015年12月
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预收账款600000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
2016年
2016年确认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60万)
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
2017年
2017年1-10月每月确认收入(每月5万,1-10月50万)
借:应收账款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0
2017年11月收到尾款(11月确认5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11月)
应收账款500000
预收账款(应收账款)50000
2017年1-10月每月确认收入(每月5万,1-10月50万)
借:应收账款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7500
缴纳营业税分录省略,为对统一单位有效核算以上预收和应收可以根据实际选用一个科目。以方便查询及核算。
税法:(纳税申报表A105020)
2015年,会计确认收入5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60万。纳税调增55万。
2016年,会计确认收入60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0万元,纳税调减60万元。
2017年,会计确认收入为55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60万元,纳税调增5万元。
例3: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到期日支付120万。(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会计:
2015年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确认相关支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
2016年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00
确认相关支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
2017年
2017年收取一次性租金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50000
应收账款650000
2017年一次性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
税法:(纳税申报表A105020)
2015年,会计确认收入5万元,税法不确认收入。纳税调减5万元
2016年,会计确认收入60万元,税法不确认收入,纳税调减60万元。
2017年,会计确认收入55万元,税法确认收入120万元。纳税调增65万元。
例4:其他情形(其他付款并不一定的情形)。税会也存在差异。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两者之间按差异调整。
2.2 设备租赁/动产租赁(动产租赁只例举款到期一次支付情形,其他情形参照房屋租赁处理)
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设备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到期日一次性全部支付(含税价款140.4万,并开具发票)。(为计算方便,例子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会计:
2015年12月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2016年确认收入及支出
借:应收账款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2017年
2017年收取一次性租金
借:银行存款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50000
应收账款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04000
税法:(纳税申报表A105020)
2015年会计确认收入5万,税法不确认。纳税调减5万
2016年,会计确认收入60万,税法不确认,纳税调减60万。
2017年,会计确认收入55万,税法确认120万,纳税调增65万。
注:
1.例题编制可能存在一些瑕疵,实际操作以真实业务为主。
2.因篇幅所限,简单做了个调整,实际以汇算清缴表格为主。
3.文中有错,请多纠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