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深度解读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字数统计:2220字

编者按:会计上,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但税法上,原则上仅允许采取直线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对于特殊行业及因特殊原因,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并且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14〕75号规定6个行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而近日出台的财税〔2015〕106号将可以加速折旧的行业扩大到10个。华税律师梳理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供读者参考。

一、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扩大到10个

(一)原则上,企业所得税法仅准许扣除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并且第六十条还具体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会计上,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选择多种方法,但由上述税法规定可知,税法原则上仅可以税前扣除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如果会计上采用其他的折旧方法,如无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因,税法上会对会计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二)符合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解释了何种情形为“技术进步等原因”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视单位价值大小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特殊行业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在财税〔2014〕75号的基础上,财税〔2015〕106号将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扩大到10个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即在财税〔2014〕75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加速折旧的6个行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

另外,对于上述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于上述规范性文件生效之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财税〔2015〕106号文追溯至2015.1.1日执行

财税〔2015〕106号文于2015年9月17日发布,追溯至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按照期规定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统一在2015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或者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小结:

财税〔2014〕75号及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固定资产的用途、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固定资产使用特征等方面,判断是否符合税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者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如符合相关规定,还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备案,以确保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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