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由于在租赁期里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且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为了区别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企业其他自有固定资产,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独设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不是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格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例1】某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一台,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双方确定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租赁期限为五年,最低租赁付款额为2400万元。
借:在建工程2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400
企业支付了生产设备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30万元:
借:在建工程30
贷:银行存款30
【例2】该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时,支付手续费、公证费、印花税等各项费用为50万元。
借:在建工程50
贷:银行存款50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安装调试完工后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080
贷:在建工程2080
根据规定,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合理分摊,每年分摊的金额为80万,每年分摊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8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80
如按租赁合同规定:租金应于每年年初支付,每年支付租金580万元,在支付租金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80
贷:银行存款580
在实际融资合同中一般同时规定: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人民银行上调(下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将按上调(下降)幅度相应调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