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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证监会审慎监管券商IPO六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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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9
眼下虽已入秋,但证监会的一纸通知仿佛给证券行业带来了一缕春风。
随着资本中介业务的快速增长,券商资本短缺的问题凸显,而就在此时,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无疑对券商是一大利好消息。为落实新“国九条”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在近日下发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自2008年以来,证监会对于券商IPO的态度一直在变化之中,6年来政策力度从收紧到放松。这一系列变化也可以看作是证监会在不同时期的大背景下作出的相应调整。
目前,A股共有19家上市券商,而在目前证券行业资金告急的情况下,上市券商都在密集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融资。而仍未进入资本市场大门的券商,也在积极谋求上市融资。证监会此次取消券商IPO审慎性要求,对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公司来说,无疑起到了助推作用。
“证监会在这个时间节点出台松绑券商IPO的政策,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可谓‘及时雨’,目前整个券商行业,资本金在这一发展阶段来说,十分重要,对于推进券商上市融资对其未来发展及成长,都是关键性的。”南方基金首席分析师杨德龙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券商IPO监管历程
证监会最早提出券商IPO审慎性监管标准是在2008年。
当年5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应向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
对此,证监会机构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问题的通知》,对券商IPO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即申请IPO上市的证券公司除了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具有针对券商行业所设置的特有条件,包括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成长性、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等等。
证券公司IPO审慎性监管要求的提出由此开始。6年以来,证监会对此作出过两次较大规模的修订,直至此次证监会发文宣布取消。
第一次修订发生在2009年10月。当时,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完善通知》”),对证监会IPO达标要求做出了更加细化明确的规定。
《完善通知》显示,此前的“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具体内容修订为“公司上一年度经济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
与此同时,还将“有良好的成长性”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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