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赁与委托租赁基金
-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P247
-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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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发掘委托租赁有关的文字材料,本文为续上一篇《笔记之委托租赁自《融资租赁运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P271》,本文节选自程东跃所著《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为了便于存档,租赁视界对原文有所整理。
一、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不被禁止或限制流通的、适合于租赁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愿(通常以文件或契约的形式来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运用租赁的方式来管理或处置受托人的财产权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据以上所述,委托租赁从法律意义说是一种信托行为和信托关系。信托行为是指信托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设定信托为目的,以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合法设定信托的行为。这样信托行为的成立,一般需要四方面条件:
(1)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信托的合法目的;(3)以财产权为中心;(4)以信托为基础。信托关系则是指信托行为形成的以信托财产权为中心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也是法律和社会关系。信托关系涉及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自然人和法人皆可成为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必须做到:(1)合法;(2)可能;(3)受益人所受。三者缺一不可。信托的壳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以是金钱(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利息、红利、租金等。这实际上包括了信托财产和所有信托收益两个部分。
委托租赁是基于上述的一种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委托租赁是委托人基于对租赁公司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租赁公司进行管理,而租赁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采用租赁的方式来管理、运用、处分财产。如果委托租赁的项目成功,则收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 如果项目失败,其损失(包括本金的损失)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约定的手续费和佣金,而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委托租赁项下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资产,不属于公司清算财产。
(3)委托租赁项下的财产不在公司自身资产的范围和规模之内,因而是独立核算的表外资产。
(4)委托租赁是财产管理方式,因此,在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何种融资租赁方式则是灵活、便利的,可采用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也可参与到杠杆租赁、结构共享租赁等。
有人提出委托租赁可以在不确定项目的前提下形成委托租赁的法律关系,笔者对此不敢认同:
第一,在无确定项目前提下的委托租赁有某种“假委托”之嫌,有近似于“证券集合理财计划”。对外经贸委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融资租赁信托产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1,也是在确定租赁项目内容、项目规模、设备供应商及设备承租人范围的前提下形成集合信托计划,更何况就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们在套用了融资租赁这种方式时,也采用了委托租赁这个用语。
第二,无确定项目前提下的委托租赁,更确切地应为“共同委托租赁计划”,由此延伸,我们不妨称之为“委托租赁基金” 。
本书所指的委托租赁,严格意义上讲,即是委托融资租赁,因而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将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委托租赁是一种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当然受《信托法》管辖。就信托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而言,该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规定;其次,作为委托融资租赁业务,其受托人的主体资格理应受到《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4 年10 月由商务部、税务总局颁发的有关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办法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2005年3月颁发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因此,本书所说的委托租赁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首先须是法人,并且经过某种行政法规所批准的。而委托经营租赁(出租)则理应不受上述限制。
委托租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意义不外乎扩大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和利润增长点。同时,作为一种表外业务,在不承担风险的前提下,为业务的创新和领域的渗透则是有利的条件。当然,这是需具备一批精通法律、金融、会计等诸多专业知识的人才方能开展的。
二、委托租赁基金
委托租赁基金首先应当是投资基金的一种,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委托租赁方式。也可以是一种非确定租赁项目情况下的,通过信托、契约、公司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债券(收益凭证、基金单位或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委托租赁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由专门的有合法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或有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资格的公司根据租赁市场发展状况,运用融资租赁原理和流程开展业务,获取的收益由投资人按出资份额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共同或集合委托租赁方式。其结构和流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委托租赁基金结构和流程图
委托租赁基金的特点是:
(1)集合投资、且手段较为灵活。投资者的投资手段非常灵活,可以以现金,也可以以设备,甚至有追索权的债务或担保作为技资的形式。即在最低限额要求下,将社会零散资金(资产)巧妙汇集起来,形成→定的规模,实现增值的目的。
(2)专家管理、专家操作。投资者通过投资而形成一个有限责任组织,这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契约等形式,但在美国使用广泛的还是合伙形式。权益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而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整个基金的运营操作,一般是由市场、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租赁专家构成,实行专家管理、专家操作。
(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由于实行了专业管理、专业操作,因而基金管理公司专业人员能够对宏观经济政策运行状况、各行业发展动态,乃至承租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等信息进行专门收集、分析和判断,运用现代融资租赁方法,分散投放、减少风险,同时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方法和金融衍生工具实行资产的保值、增值。
(4)基金的经营与保管分离。基金的经营可以是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是有资格的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公司(也包括信托公司等)来进行,保管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投资者共同认定的某一个机构。保管人负责保管基金,同时对基金经营管理人员及其经营进行动态监管,以保障基金的安全。
(5)利益共享、风险共扭。基金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管理公司费用后,由投资者享有,租赁投放中产生的风险也由投资者共同承担。所以委托租赁基金在其运作过程中完成了部分风险的转移。
(5)基金的筹资手段与来源的多样化。租赁基金的筹款可以以直接融资形式吸收权益投资或发行债券等,也可以以间接融资形式,如向银行、个人、保险公司、财团或其他基金借款等,而所筹款项可以是有追索权的,也可以是无追索权的。
基金设立后,基金组织就是出租人(通常由专门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其运作方式,即租赁业务的开展可以采取各种融资租赁形式。但作为出租人的基金组织的分配方式要较为复杂。因过于具体,本书不再详细分析。最后,租赁基金组织-般是以基金设立的协议为基础,当协议期满以后,即宣告基金解散。
租赁基金对于出租人和基金投资人来说都有重要意义。租赁基金的产生与成熟同租赁市场上租赁业竞争程度不断激烈息息相关。
一方面竞争迫使出租人寻求更可靠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租赁行业相对于资金借贷市场较高的利息回报率也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作为二者的结合,租赁基金应运而生。
由于租赁基金组织开展租赁业务时所涉及的当事人更多,从而对每一方当事人都存在着影响,但主要还是集中在出租人和投资人的两方面。
注解:
[1] 谨慎参考
读者观点:近两年由于互联网在金融业野蛮生长,加上租赁财务、租赁税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债权融资方式大幅应用;另外,从信托与基金角度来说,因市场和财税技术的问题,委托租赁作为一种交易结构在业界已经不像其早期作为信托公司的一个产品常于融资市场应用。近几年委托租赁给市场的印象愈加淡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