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发展的建议
-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
-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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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管当局应当大力鼓励和提倡金融产品创新,并在金融监管等制度性方面予以较大的自由空间。
由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巨大空间,其作用被社会更多地认识,从而租赁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投资机构和厂商的合作将更为密切与频繁,其中不断产生创新租赁产品。
应当说,融资租赁产品创新还仅仅停留在金融产品创新层面。
从整个金融创新而言,则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序列中难度和创新成本也是先后依次排列。金融制度创新会引发本轮制度创新所带来的金融制度风险,而该金融制度的风险又会促进新一轮的金融制度创新,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和证明了这一点。而近二十年来,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经历了一个漫辰、缓慢、痛苦的过程,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我们在货币制度、汇率制度、利率制度、监管制度、金融市场制度等方面慎之又慎。在汇率、利率两大制度方面,己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但同时新的风险和问题也随之而生。
相对于金融制度、金融市场创新而言,金融产品创新主体较为自由,方法手段比较灵活,但同时涉及范围相对较小,在一个较稳定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市场环境下,其风险涉及范围及程度也较小,成本也较低。因此监管当局应当大力鼓励和提倡金融产品创新,并在金融监管等制度性方面予以较大的自由空间。鉴于这个基本点,笔者就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外部制度安排提出以下建议:
- 尽快制定和出台《融资租赁法》。
- 参照和学习欧美及日本、韩国有关扶持本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政策,如建立质融资租赁保护基金,鼓励银行向融资租赁机构放款或自身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融资租赁贴息基金,给予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流转税)抵免政策等。
- 建议有关部门(如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专门的商业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贷款的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
- 向融资租赁公司开放证券市场,鼓励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委托租赁基金”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海内外上市。
- 在尚无法短期改变多头审批、多头监管的状况下,建立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避免“多头”现象产生对融资租赁发展的负效应。
- 参照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办法,实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融资租赁公共信息网。
- 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协会,真正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
- 比照国际通行办法,建立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信用保证制度。
- 完善融资租赁业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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