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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英跨境并购法律实务

  • John Dodsworth,Paul Davies
  • 跨境金融
  • 2016-02-09

最近,英国对更加热情,并成为首个申请加入亚投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朋友圈”的西方经济体。查查中英经贸往来,就能理解这种热情的由来。

2014年,中英货物贸易突破800亿美元,5年间翻了一番,位列与欧盟主要贸易伙伴的首位。

2014年,在英完成投资并购和绿地投资20余起,金额高达70多亿美元,对比2013年的14.2亿美元劲增近4倍。截至2014年底,在英投资存量达400多亿美元,英国已成为在欧洲最大投资目的地国。

所以,英国投资贸易总署首席执行官多米尼克.吉尔米最近表态:“作为商业伙伴的对于英国各行各业来说意味着一个巨大的机会。英国愿意把更大赌注压在一边。”

好吧,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应该如何收购英国企业。本文由国际知名律所、伦敦Macfarlanes律师事务所两位合伙人撰写,他们经手了多个中资赴英投资项目。

文章要点

1、理解目标公司的营业形式是交易早期的重要步骤,这会影响到后续的交易时间、交易流程以及商业条款。

2、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股东情况等信息,可以在公司注册署花费很少的一笔费用查询到。

3、任何情况下,英国上市公司均适用《收购法》,其遵守该法的义务永远不会被免除。

4、购买股份和购买资产,二者面临的税务筹划可能有较大区别。

5、有一些机制可以购买少数股东股份,如《公司法》的“强制排除权”、“重组计划”以及非上市公司章程中的“拖带权”规定。

6、与英国制造业企业相关性最高的尽职调查领域包括:环境;健康与安全;雇员;养老金;主要的客户以及供货合同;知识产权和许可安排。

7、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要求相对来说并不常见。但对于制造军用产品或是军民两用产品的公司,可能在英国或其他司法辖区都需要获得监管机构(如国防部)的同意。

8、相较于在英国法院进行诉讼,仲裁有几个优势:保密性;裁决可执行性;能够由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作出裁决。

文章全文

编译/走出去智库研究员 余倩倩 刘灵燕

英国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PLC)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Ltd),超过99%的英国公司都采用这两种类型。此外,英国还有担保有限公司以及无限责任公司,但这两种类型特别在制造业领域非常少见,个别公司也会采取合伙或有限责任合伙作为其营业形式。

理解目标公司所采取的营业形式是任何交易早期的重要步骤,这将会影响到后续的交易时间、交易流程以及商业条款。

当一家公司采取广泛的股份所有制形式时,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依法必须成立公众公司。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要求,但企业往往会主动选择注册为公众公司而不是私营公司,因为前者被认为有更大的影响力。

公众公司和私营公司的许多规则是相同的,但公众公司需要受额外的规则限制,例如其已发行股本至少为5万英镑,且股份被收购时需适用《城市收购兼并法》(简称“收购法”)的相关规定。

在英国,公众公司和私营公司均需在管理的公司注册署注册,并需定期向该机构提供诸如年度财务报告、股东情况等信息。此类信息均向公众开放,只需支付一笔较小的费用即可获得,这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背景及业务情况提供了有益参考。

哪些公司适用《收购法》

《收购法》主要管理相关公司(不区分公司结构)的收购行动和合并交易。该法也管理个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获取相关公司控制权(3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交易。《收购法》由收购与兼并委员会(简称“收购委员会”)负责实施。

在决定是否适用《收购法》时,应考虑目标公司的性质而不是投标方的性质。总的来说,以下情况出现时,该法将适用:目标公司是英国的上市公司;或目标公司是英国的私营公司,且在过去十年里,该公司的股票曾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该公司股票的交易或价格曾定期通过报纸、电子报价系统或其他方式公布。

一旦适用《收购法》,该法中的“通用原则”以及“细则”必须得到遵守。这些规则规定了要约的时间及行为的各方面要求,甚至规定了首次接触目标公司的早期行为以及必须发布公告的时间。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购法》可能适用,企业应在首次接触目标公司前(如果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在拟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买家购买目标公司任何股份前),尽早向专业的投行或律所寻求建议。

例如,如果在要约期间开始前的三个月内,购买了目标公司的股票,可能会为实际收购时的每股应付收购价格设定最低价格限制。

对于股东相对较少的公司,在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收购委员会可能会免除当事人遵守《收购法》的义务。但这要求企业必须在初期就向收购委员会进行咨询,以明确立场和相应的程序要求。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英国上市公司均适用该《收购法》,其遵守该法的义务永远不会被免除。

重要利益点:买股份还是买资产

另一个重要的结构性问题,在于购买的到底是目标公司股份还是较大的业务及资产,前者造成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新所有人,后者意味着目标公司现有的所有权结构不变。

两种情况各有利弊,其中主要的差别在于,购买股份更为简单,因为股份是唯一被收购的资产。若购买的是业务,则买方可以选择购买何种资产(以及负债)、留下何种资产给目标公司。而收购目标公司所有股份的买方则必须承接目标公司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其中包括所有历史未付税款以及所有产品责任诉讼。

购买业务需征得更多的第三方同意:比如相关房产租赁、合同和知识产权许可的转让等情况。相反,若购买的是股份,公司所有资产不需第三方同意即可自动随目标公司转让,除非某个客户协议或供货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客户或供应商有权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后终止或变更合同。

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买卖双方所面对的税务问题也可能有较大区别,对于买方而言,须在整个流程的前期就考虑到税务结构问题。

股买股份常常是收购大型制造业公司或集团的唯一可行路径。然而,鉴于买卖双方在交易结构上的利益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到底是收购资产还是股份是每一笔交易都必须考虑的问题,这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点。

如何收购小股东股份

让所有股东都同意出售他们在目标公司的股份往往是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例如上市公司。但是在多数股东想要出售其股份的情况下,存在许多机制可以购入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

英国《公司法》的“强制排除权”规定。这一规定使已提出收购要约且已经获得至少90%股份的一方,有权以同等条件从少数股东手中强制购买剩余股份。

英国《公司法》的“重组计划”。目标公司向股东提出具有效力的要约,如果该要约在股东会议上由到会股东中,持有至少75%投票权的多数股东投票通过,并且得到法院的批准,该要约即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

非上市公司可能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拖带权”规定,该规定能迫使少数股东以和多数股东相同的条件向第三方买家出售股份。关于该权利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因此,关于多数股东的界定可以为设置为51%或90%或在这个区间的任何一个百分比。

两种交易形式的流程

竞卖意味着卖方决定出售公司或业务并通过一定流程来吸引投标人。当有多个有意向的买方出现,且卖方认为,通过激烈的竞争有利于使其得到更好的价格时,卖方通常会采取这种方式。

竞卖流程通常由投行或是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他们将管理整个出售流程、制定所有投标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以及时间表。每个交易的流程都可能有所不同,但典型的流程通常含有几个步骤。

1、通常在这些买家签订保密协议之后,向所有有意向的买方发送“信息备忘录”;

2、有意向的买方须在某个日期前做出指示性的非约束性要约(“首轮要约”);卖方随后将决定哪些买方会进入第二轮。进入第二轮的买方将通过开启的资料库,获得和目标公司有关的进一步信息、与卖方管理层会面、获得由卖方律师准备的出售与购买协议草案。这些买方还会被要求在某个日期前作出进一步的非约束性要约,该要约通常会在拟议融资和条件方面进行细化,并对出售与购买协议草案作出修改(“次轮要约”);

3、卖方将会选择一个优先竞标人,该竞标人将获得有限的排他期与卖方确定最后的条款并完成交易。

相反,若是签订私人合约,例如买卖双方通过双边讨论得出的协议,则没有固定完成谈判的时间表和固定流程。

买卖双方通常会在过多的成本产生以前就基本的条款达成一致。这些条款通常会记录在意向书中,并由双方共同签署,但意向书在英国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私人合约通常包含几个特点:买方通常对尽职调查的范围有更大的控制权;买方律师通常会准备出售和购买协议草案第一稿以及其他主要的法律文件。

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点

在英国,在交易早期阶段就聘请专业顾问介入是通常的做法。专业顾问能够在交易流程深入前帮助设计交易结构、识别关键问题所在,对交易的进行有重要作用。

通常由买方针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主要针对三个关键领域:财务及税务(一般由买方的会计师负责);法律事务(一般由买方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业务与技术(有时由买方负责或是第三方行业专家负责)。

尽职调查能发挥多种作用:1、确定交易是否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同意;2、检查要约价格是否合理;3、鉴别与业务有关的特定问题,如设定特殊的保险或从卖方处获得赔偿。

在整个流程开始时就与专业顾问商定明确的尽职调查范围十分重要。有些买方青睐有针对性的、实际性内容丰富的尽职调查,以便能找出可能对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而其他买方则可能更青睐包括详尽业务信息、清晰指出成本因素的报告。

对专业顾问而言,理解买方拟议的计划以优化其尽职调查过程极为重要。例如,若买方希望关闭一家制造业工厂,并因此导致裁员,专业顾问可以检查是否会因此增加意料之外的成本,如裁员补偿支出。

与英国制造业企业相关性最高的尽职调查领域包括:环境;健康与安全;雇员(包括所有工会);养老金;主要的客户以及供货合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与商标)和许可安排。

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并购控制要求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总的来说,除此之外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要求相对来说并不常见。但根据所涉及的投资领域不同,可能会有必须考虑的其他要求。

例如,对于制造军用产品或是军民两用产品的公司,可能在英国或其他司法辖区都需要获得监管机构(如国防部)的同意。

相关法律文件

在获得任何目标公司的保密信息前,买方通常会被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协议有法律约束力,旨在防止买方滥用保密信息。建议买方在签署该协议前,由法律顾问先行审查以确定买方不会做出任何不实际或不合理的承诺。

如确保买方可以共享该信息的人员名单足够广泛(应包含所有专业顾问、任何融资提供者及其专业顾问);任何禁止买方挖走目标公司雇员的条款需与具体情况相适宜。

在英国,要约函通常没有约束力。尽管如此,签署要约函表明双方有严肃的意向,也使双方有继续进行该交易的道德义务。但在交易完成之前,要约函并不要求双方必须根据之前同意的条款达成交易。正是考虑到要约函所具有的道德约束力,双方可能都不愿意签署,以防止限制在后续谈判中的回旋余地。

但通常来说,对于某些特定条款,不具约束力的要约函允许双方在再次谈判中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购买价格或交割条件(考虑到可能会出现一些尽职调查没有覆盖到的进展情况)。

出售和购买协议是私人交易的主要文件,其列出了所有的收购条款和条件,对买卖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谈判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通常是:限制性条款和保证与赔偿。

限制性条款。买方希望确保目标公司的商誉在交易完成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买方会通过一些消极性的条款,以限制卖方采取某些行动。买方主要希望确保卖方不能直接与目标公司竞争、不从目标公司带走客户或挖走员工。在出售资产的情况下,卖方也同样希望通过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买方,以保护其未出售业务的商誉。双方可以就这些限制的范围进行谈判,但过长或过宽泛的限制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执行力。

保证条款。协议将包含一个保证附件,附件中卖方将就目标公司及其相关业务进行事实陈述。对买方而言,这些条款有双重作用:1、提供合同保护。一旦陈述不真实或有误导性(即违反保证义务),买方可据此要求赔偿;2、引出目标公司的更多信息。卖方可以通过“披露”信息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在卖方已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买方不得主张卖方违反了保证责任。

在英国,这些信息披露通常出现在另外的“披露函”里而不是购买协议的附件中,而在美国,后者更为常见。披露行为以买方的尽职调查为支撑,并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尽职调查、价格谈判、以及卖方所给予的特定补偿。

补偿指的是卖方承诺就买方所遭受的特定损失或承担的特定责任进行补偿。对买方而言,补偿条款提供了一个有保障的救济(在损失与救济相当的基础上)。特定的补偿条款只会在双方一致同意,由卖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的特定情况发生时被援引。

其他情况下买方通常只能依靠保证条款。但有一个例外,在英国有一种标准惯例:在出售股权的情况下,卖方应就目标公司未缴纳的历史税务责任补偿买方(通常被称作“税务契约”或“税务契据”)并就目标公司的税务情况提供保证。

争议解决:仲裁或诉讼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仲裁中,由双方指定一名仲裁员或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可改变的空间极其有限。

相较于在英国法院进行诉讼,仲裁有几个优势:保密性;裁决的可执行性;能够由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就所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速度和成本常被认为是仲裁的优点。在仲裁中,双方可以就争议的特定要求选择最佳的形式和规则,从而节省时间和金钱。但是这些优势均是建立在双方互相配合的基础上的。在争议激烈的情况下,缺乏法定规则可能意味着双方有更多要达成一致的问题。因此,速度和成本可能只是较为中立的因素。

另一方面来说,当争议可能涉及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第三方或法庭判决将被作为在某个特定问题上的先例时,法庭诉讼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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