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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融资套利模式、风险、法规全集

  • 贸易融资
  • 2016-02-09

转口贸易融资模式

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对从事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与进出口相关的一切融资活动,旨在解决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贸易融资也是进出口企业降低和转移外贸风险的不可或缺的主要手段。对商业银行而言,贸易融资作为重要的中间业务,是扩大利润和开拓传统银行业务以外业务的发展方向。近几年,贸易融资还出现了不再仅仅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资金便利,而且也可成为某些企业的套利工具。

转口贸易融资套利模式有三种:

第一种模式:运用离岸与在岸人民币套利。例如,套利者在内地借款100万美元,按6.20的在岸汇率获得620万元人民币,然后从香港进口黄金等低物流成本的货物并采用人民币支付货款,这样620万元人民币就流到了香港,成了离岸人民币。然后,通过香港的合伙人,以6.15的离岸汇率换成美元,获得100.813万美元。最后,将进口的黄金出口给香港合伙人并采用美元结算,获利8130美元。

第二种模式:运用离岸与在岸人民币利差套利。如套利者在内地以年利率6%贷款1亿元人民币,期限2周,再以3%的利率存入银行,以此要求银行签发信用证。用该信用证,套利者的香港合伙人或关联公司可以从香港银行拿到1亿元1年期人民币贷款。然后,套利者从内地出口一些体积小、价值高的货物给其香港合伙人,收取货款1亿元,将这1亿元还给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和离岸人民币融资成本之差,就是盈利。

人民币存款利率和离岸人民币融资成本之差,就是盈利。

第三个模式:在利差与人民币升值之间套利。这是最复杂的模式,需要在在岸人民币与离岸美元,以及在岸人民币/美元和离岸人民币/美元之间进行。如在内地贷款1亿元人民币、利率6%,期限2周,把1亿元以1年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利率3%,银行签发信用证。假设离岸美元/人民币汇率6.15,境外关联企业在香港以2%的利率贷款1626万美元。境内企业通过出口黄金或高技术产品,将美元贷款回流。此时,在岸汇率为6.2,扣除贷款利息,获利56万美元,将其以定期存款存入银行。1年后,定期存款总值1.036亿元人民币,凈利约360万元人民币,若1年内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则获利59.2万美元。

步骤2与步骤4之间存在存贷利差;

步骤4:离岸美元和人民币汇率假定为6.15;

步骤7:在岸美元和人民币汇率假定为6.2;

步骤9:扣除贷款利息,获利部分将其以定期存款存入银行;

最终套利数额公式:1亿元*3% + 汇率差盈余*3%-1626万美元*6.15*3%-融资成本

贸易融资套利的风险

信贷风险的积聚

贸易融资套利活动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便是信贷风险的积聚。首先,以融资套利为目的而构造的虚假贸易将直接产生大量的结算资金,而企业将这些资金存入银行势必会使得银行存款增加。处于盈利性原则,银行将保留一部分存款,而将其余存款发放出去,从而扩大了贷款规模,以上述模式为例,如果人民币出现贬值或是公司用于投资的理财产品价格或存款与贷款利差出现逆转,那么A公司将会遭受损失,直接削弱了其还款能力,“多米诺骨牌效应”将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信贷风险的积聚。

操作风险

第一个风险点是货品价值的变动问题,大宗商品融资业务中,如果企业出于利用信用证融资的目的而购入现货铜,那么铜价一旦大跌,或者铜市持续走低,这将加大融资企业资金断链的风险。一般来说,能够利用大宗商品融资的企业一般都是具有较大规模的,因此融资金额也较大,而当这类大型企业遇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甚至被迫倒闭,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另外,大宗商品进口企业高库存的风险也不容小觑。以铜融资为例,大量融资铜涌入,但是由于内需不足,下游需求并不旺盛,企业处于高库存的风险之中(其中,建筑业被认为是铜需求量最大的行业,而最近几年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被认为是铜高库存的原因之一(其次,欧美以及日本的经济不景气,大大影响了相关产品的出口(高库存加剧了铜价的下跌风险,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风险

第二个风险点是资金的流向及回收问题。进口商在套现之后,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高收益的领域,例如部分房地产商在境内融资渠道匮乏后,大量从事铜贸易获取融资,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与短债长投账期严重不匹配,一旦房地产销售不畅,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还有部分资金流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中,例如企业将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将面临极高的违约风险。再者对于从事真实贸易的企业,在目前上游生产企业(钢铁、铜加工企业)自身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一旦失去货权而大量应收款难以回收,也将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政策调控风险

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条例来规范大宗商品融资业务。2012 年3 月30 日起,外汇管理局颁布《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大加强了针对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注重转口贸易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的发布使一些企业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规模有所缩小,从而减轻了大宗商品融资过热的现象。

第二,通过调整利率和汇率,逐步实现二者的市场化来消除利率差和汇率差,以调控大宗商品融资。调整利率是央行常用的市场调控手段,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来限制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规模(此外,当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上涨过快时,央行也可以通过加息政策,提高融资成本来控制大宗商品融资过热的情况。

第三,对房地产的调控间接影响了大宗商品融资。在坚持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出台的限购令、调高贷款利率、增加税收等政策使得全国楼市低迷,一些以贵金属融资来获得资金的房企不得不缩小融资规模,这样也就间接地缓解了铜市场库存过剩的压力。

转口贸易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基本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

货物贸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 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

《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公告》2012年第1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26号

《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

《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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