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处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时,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资产所有形式,如共有、抵押、管理、保管、占有、租赁等。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该仔细查看相关合同文本,了解和确定投保人是否对上述形式的资产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企业对于此部分财产所需承担的风险状况,避免无效的保险投保。
【案例分析】
2012年5月1日某机械加工企业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500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500万元、机器设备1200万元、存货300万元。
同年8月,发生暴风事故,造成附属建筑——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现场察看、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万元、简易房维修费50万元。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也是基于对租赁物具有保证其完好状态的义务。如无需承担该义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事故中没有受到损失,也就丧失了对租赁物的保险利 益,即无损失无保险。本案中,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说,本案中的暴风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将不承担暴风事故对 房屋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房屋损失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房屋的损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