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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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p. A0 t( X! q6 t7 f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存在相对复杂的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应按以下具体政策操作:
/ U- }2 n) M  G- o: c! Y6 j+ f6 H+ u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并开票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0]13号)的规定进行,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均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w4 `/ q( ^/ A( h  H

1 I. `. y5 Z$ K0 m7 B5 c4 J1 c: `因此,若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为提供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销售额,不可作为纳税人销售额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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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时,利息部分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应开具普通发票。# m3 p9 h' ]3 |- i9 T" M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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