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字可适当参考,其中业务模式为直接租赁:9 x1 M) n8 V/ P& M3 ]0 u0 a
承租人违约将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一系列涉税风险,企业需未雨绸缪,及早规划应对。 例如,出租人以直租的方式租赁某一设备,并取得该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按相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如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融资租赁企业将设备收回,对外销售以抵偿债务,那么,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此时的销售行为,应该按3%的征收率还是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 B. T7 s# p, g, B) `( O
若根据目前的政策来分析,由于此前融资租赁公司所销售的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其再销售行为应按17%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 - `- a9 D) t0 Q3 v7 V6 V, j; l
进一步分析,若融资租赁公司由此导致实际税负高于3%,那么其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只有在融资租赁有形动产时,方可享受上述的即征即退优惠,若融资租赁公司是销售设备,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 q- H* c* _1 |0 T! ]3 |- U
那么,在现实操作中,对此应如何划分?这是需要事前规划的问题。 ' Q, K1 g* k: @- o; R3 P7 B1 z/ d/ o+ z+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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