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监管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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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目前已经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u6 K. Q' o/ k; c% u

9 `5 R% r( E% V. W* ^9 E  ~" s当前,我国融资租赁采取机构监管模式,即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的性质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金融类融资租赁企业由银监会监管,非金融类融资租赁企业由商务部监管。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出台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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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前者是以企业主体为划分标准进行的分类,即基于融资租赁企业为金融类企业而使得银监会取得了其监管权;而对于后者,是以企业行为为划分标准进行的分类,即基于该企业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行为而赋予了商务部监管的权利。因此,上述监管模式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这样的划分标准及监管机制都是不合理的。1 d' ?6 h4 M( |# r0 X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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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融资渠道较为单一是 融资租赁公司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的挑战。2012年,平安集团全资成立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引入了保险资金解决行业资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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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规避资金风险。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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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便会发生多合同监管问题,即融资租赁企业与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是否应监管?融资租赁企业与其他金融机的合作关系及投资合同受谁监管?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同时受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同时监管吗?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道路到底应该如何走下去?0 L8 r- v8 C- E, F# h7 Z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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