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老对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不同应税行为税收适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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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屈老对融资租赁税收的一些理解,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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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不同应税行为税收适用的理解

5 {* ^' |3 x  z* C# m% \" T税法对租赁业应税行为的界定不同于会计准则。不同的立法目的,定义也不相同。税法对租赁业的应税行为分类是根据融资租赁的不同业务模式区分为融通资金还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介入租赁物购买视为融通资金服务,介入租赁物购买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缴纳增值税。把税法对融资租赁和租赁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即:自有出租,不转移)与会计准则,合同法定义做个对比就清楚了。千万不可混淆。
2 Z( x* X  `4 ?' B+ k全面实现营改增后,不同的交易标的,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机构,不同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模式如何正确理界定应税行为和税率适用呢?解读如下:
4 o+ r$ o; o0 D  ~- i( W一、租赁标的全覆盖(动产和不动产)。
# B# V# g! q/ C. q! ]二、回租业务归信贷(差额纳税理应该),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是贷款,利用银行资金开展业务是转贷,收益高低看杠杆。计量需求仍存在(经营租赁回租,表外融资,降低负债。融资租赁回租,盘活存量,资产变现)。; \3 I6 o0 a9 r
三、两个行业属性分明白(金融租赁属于金融机构,税率6%不意外。内外商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同税率适用不同业态)。
2 K! L0 w; Q# f7 q四、内外商融资租赁应税行为三业态$ `+ x- @& c% v$ `  A2 e  d0 K
(1)直租:租赁期满转移所有权;你选我付款。" d5 O/ N6 B! y- K& L( E0 z7 k
(2)代购直租: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为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权,谈判权,定价权,委托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买合同。(不同代购方式中,代购人应税行为的规定见1994财税字26号文)
. L& W' L. {3 @9 W租赁期满不论转移不转移均是属于融通资金服务。/ k2 c/ ~9 O+ G; l, H' N  i2 E
直租与代购直租都属于税基可以清楚分开的混合交易,分属两种应税行为(票随货走,出租人或代购人直接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票,同时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现代服务业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率6%的进项票)/ w2 Y0 \9 L( ]8 P
(3)经营租赁服务:是自有出租,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服务。3 t0 }( ~1 r  X8 c+ ^9 v$ i* [
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税分别适用17%和11%两种不同税率。+ d. T; Q* n! i/ {7 Q
增值税负超出3%即征即退,不是优惠出租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是题中之义,情理之中,或租赁期长的公共服务(PPP)项目增值税税负超出3%即征即退,则是惠及经营实体和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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