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在税收征管层面正式稳定下来,个人认为税赋计算这块将在今后一段长期时间内稳定下来,因此准备重新修订下文:
问题原话如下:主要就是和银行合作融资后对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利润的影响。如果不管出发点,单说这里面包含的问题需要分别白话阐述一下几个方面: 客户从银行贷款后的税收处理及对利润的影响及客户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税收处理及对利润的影响。 一、客户从银行贷款后的税收处理及对利润的影响。 拟定客户为纯信用贷款,需要100万(含税)的设备,使用期限3年,无残值,如果客户从银行贷款的话,客户需要支付银行应得之¥84700.00之基础利润,亦系客户本次银行信贷之基础成本。具体参考表1所示(各业务形式基础方案均按表1中既定的方案测算,个中方案有调整会在下文说明)。 表1银行贷款还款计划表 其中客户需要支付的84700元的利息对客户来讲可做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分析对资产与利润的影响如下表: 注:进项税为增值税抵减项以红色字体表示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万/1.17=854701元,获取设备增值税进项税100万/1.17*0.17=145,299元 假设设备三年分别产生产生的利润(不考虑其他财务影响)为:50万元、40万元、40万0元,固定资产使用寿命3年,则该设备每年计提折旧100万/1.17/3=284,900.28元。 客户应付银行利息84,700元,假设所得率25%,则企业所得税应缴纳金额为(130万-854700.85-84700)*0.25=90,149.79元。 不考虑税种因素直接以数字来计算,直接购买该设备,税赋总和为:-55,149.36元(90149.79-145,299.15)二、客户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税收处理及对利润的影响。 客户如果采用融资租赁来获得100万的设备,租期三年,与设备使用年限相符,确定租期结束购买该设备,按照之前的基础方案,并且上浮一定年利率的话则应支付融资租赁应得之¥92400.00之利润,亦系客户本次融资租赁之基础成本。具体参考表2所示(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基础方案均按表1中既定的方案测算,其中租赁利率调整为上浮20%)。 分析对资产与利润的影响如下表: 通过租赁方式获取该设备,租金合计1092400元,由于融资租赁业态已经使用增值税,因此承租人在向租赁企业支付利息的同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客户租赁设备的行为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额为:(100万+92,400)/1.17*0.17=158,724.79元,不但较直接购买多获得进项税13,425.64元,而且不含税部分租金利息78,974.36元(92,400/1.17)以未实现融资费用的形式分摊计入财务费用,可直接所得税前抵减。 客户租赁设备入账价值854,288.39元(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且为不含税金额),详细计算见Excel附件,则每年折旧284,762.8元。 客户应付银行利息92,400元,假设所得率25%,则企业所得税应缴纳金额为(130万-854,288.39-78,974.36)*0.25=91,684.31元。 不考虑税种因素直接以数字来计算,直接购买该设备,税赋总和为-67,040.47元(-145,299.15-13,425.64+91,684.31) 综上所述:受租赁利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影响,在该种情况下采取租赁设备的方式较直接购买的方式在税收筹划上更有优势。 另注,此分析仅考虑了租赁期限与设备使用寿命相符的情况,若租期短于设备使用寿命,且能够定性为融资租赁(符合会计确认为融资租赁的五个条件),若在合同中加有不确定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是否购买该设备等条款,承租人还可享受到加速折旧的益处。
企业银行贷款税务处理与融资租赁税务处理等额本金贷款支付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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