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不了解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一个收付款的凭证,这个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也是体现双方存在交易的一个凭证。发票的开具,发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应当在实现营业收入的时候开具,发票管理办法是一个程序法,发票管理办法有没有对这个营业收入进行规定呢,没有,这个就是你说啦算。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是发生了业务,你收到钞票后开具发票完全合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反没有发生交易,即使收到钞票,也不应当开具发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候开具。然后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考虑,普通发票是一个偿还债务的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所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凭证,不应当是发票,而且是其他的证据,更多的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举例说明一个,我给客户销售商品,我要体现对客户的债权的证据是啥呀,怎不能是我给我客户开具啦发票,就体现我对客户的债权吧,真正体现债权的是啥呢,就是客户给我出具验收单,表明他收到多少件商品,而且表示商品质量合格,客户无异议。
第二个,会计不了解权责发生制度。
权责发生制度强调实际发生,你实际发生啦,你难道就没有成本费用嘛,其实是存在的,可能就因为你收到发票你就产生了成本费用,双方就存在债权债务嘛,这个不是笑话嘛。而且会计对于没有收到发票,都还有规定呢,不是说可以暂估入账嘛。
第三个,会计还不了解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交易和事项。
体现交易的行为,表明企业是从外部接受劳务或者商品或者是给外部提供劳务或者销售商品,所以这个时候会有一个凭证,就是发票,而且发票的开具,具有只有滞后性,原则上要求双方有交易的行为,提供了交易的行为后,方可开具发票。双方有交易了,体现债权债务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度,你企业也应该体现交易的结果吧,收入成本费用,然后确认债权债务,这个需不需要发票呢,其实不需要,我收入实现在前,收到钞票后才开具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是客户没有收到发票,而且我付了钞票,我完全可以要求供应商给我开具发票,否则你可以去告人家,但是你只是接受了服务,和购买了商品,你没有付钞票,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你去问问人民法院是不是支持你吧。还有一个就是事项,事项一般是没有发票的,企业内部的一个凭证,一般不对外,比如你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仓储部门办理完工产品入库单,出库单等这些有发票嘛,给职工付工资,我干会计这么久,反正我是没有见到发票。发票其实更多是交易的一个凭证,事项一般是没有发票的,这个时候我们很多会计就傻眼了吧,没有发票不会做账,所以成本核算就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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