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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接住下落的刀?(评央行330房贷新政和财税39号文)
作者:管清友 朱振鑫信源:民生宏观2016-02-09【税务法规】 人已阅读
【摘要】来源:民生宏观作者: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 管清友、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研究员朱振鑫 事件:央行调整房贷政策。详细文件附后。1、为什么调整?930房贷新政和1122降息之后,房贷的“价”(房贷利率)虽然开始下降,
事件:央行调整房贷政策。详细文件附后。
1、为什么调整?930房贷新政和1122降息之后,房贷的“价”(房贷利率)虽然开始下降,但“量”依然偏紧。一线城市销售去年四季度短暂好转后再度掉头向下,全国整体销量仍未企稳,库存居高不下,房地产投资反弹遥遥无期,一方面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加大经济下行压力,接近底限。另一方面拖累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加剧地方财政和债务压力。
2、如何调整?此前的地产政策松动主要是:放松限购、调整二套房贷认定、降低房贷利率、放松公积金贷款规则等,这次的措施主要是: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
解读:此前公积金贷款额度已有提高,但相对目前的房价和贷款需求而言仍是杯水车薪,很多人还是需要组合贷,但组合贷审批复杂、时间慢,一般交易双方很少采用,此次提出鼓励组合贷,有可能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
2)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解读:有房有贷的,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40%,超预期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解读: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0%,符合预期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解读:有房无贷的,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超预期
按照支持合理住房需求(自住型和)下一步还有可能对交易环节税费标准以及首套房的房贷进行调整,不过北京上海放开限购的可能性较低。
3、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短期压力缓解,长期压力不减。鼓励组合贷以及二套房首付比例的下调力度超预期,房地产市场短期压力缓解。但本轮房地产调整是短期因素(信贷偏紧)和中长期因素(政策回归中性+高库存+人口老龄化)共振的结果,现在救市只能缓解短期问题,但无法扭转中长期趋势。第一,刚需人口已经进入下降通道,即便人口生育政策加快调整,也无法扭转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第二,房地产的赚钱效应也已经消失,市场预期短期无法扭转,即便短期房价企稳回升,未来房产在居民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也将系统性下降。第三,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配置房贷的意愿将系统性下降。第四,已经放弃了2003年确立的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思路,新思路是双轨制,负责保低端,其他的交给市场决定。综合来看,房地产的投资属性将更多让位于消费属性,从纯投资的角度来看,房产造富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将是股权造富的时代,不要去接下落的刀。
4、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房地产产业链不会因此复苏,对宏观经济的拉动有限,房地产依然是当前经济的主要下行压力之一。房地产复苏周期分为几个阶段:政策松-销售反弹-库存去化-拿地反弹-投资反弹。目前看,销售仍未企稳,投资反弹仍遥遥无期,这也限制了制造业投资的空间和地方的公共收入和支出。所以仅靠地产放松无法扭转经济下行趋势。
由此推断,必将继续加大稳增长力度,由公共部门接住私人部门下落的刀。下一步政策重点:
1)地产政策还可能进一步松动。我们在春节之后的第一篇报告《羊年之初的四个政策风口》中最早提示地产政策将有所松动,二套房房贷调整已经兑现,下一步税费标准的松动也不会太远,甚至有可能放松首套房信贷,不过北京上海放开限购的可能性较低。
2)货币政策继续宽松。央行此前有“价”无“量”的操作导致降息后利率不降反升,高企的短期利率制约了长端利率的下行和金融对实体的支持,继续降准势在必行。从时点上看,4月概率大。一是财政缴款、外占下滑需要对冲,二是城投债到期高峰临近,三是4月是两会之后政策变动的高峰期,4月25日政治局会议之前可能提前行动。
2)基建投资继续加码。以一带一路为转折点,地方的消极怠工有望缓解,甚至可能掀起新一轮基建投资热潮。区域上,福建是核心,新疆、广西有可能成为关键区,陕西、江苏、甘肃、内蒙、云南等为辐射区。项目上,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最为优先。预计通向东南亚的基础设施建设将率先启动,巴基斯坦瓜达尔港、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等印度洋战略性港口或称为“一带一路”首批战略港口。中铁、铁建和交建三大基础设施建设与海外项目施工企业最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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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央行文件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附: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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