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二、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1.对其他或地区的债权,该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B-(含B-)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对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银行和欧盟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为0%。
2.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B-(含B-)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四、对和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五、对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六、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对银监会认可的某些特定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为0%,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七、对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对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八、对符合标准的交易对手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
九、对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150%。
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对个人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十一、对于租赁业务中的残值风险暴露,按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除残值风险暴露外,其余的租赁参照使用同种抵押品抵押的贷款的方式处理。
十二、对未扣除的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50%,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250%。
十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十四、商业银行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但其中资本项未扣除部分的按揭服务权以及时间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的风险权重为250%。
十五、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