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自贸区细则到底新在哪里?
银监会针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细则出炉。
5月14日,上海银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试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大幅简化了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及其高管的准入制度,同时明确,将会做出一系列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创新的“窗口指导”。
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还说,还在根据银监会去年发布的《银监会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做进一步的研究,“下一步,一旦成熟以后,还会有这样的发布会。”
据金改实验室了解到的消息,随着银监会细则的发布,上海自贸试验区似乎又将迎来新一轮政策密集发布期,包括证监会相关细则、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等都可能在近期发布。
今年2月末,短短两周不到的时间,央行连发5项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的金融细则,包括《关于印发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即常说的“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细则”)等。
机构聘高管事后报告制 好比“负面清单”制度
回到此次银监会文件,《通知》由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构成。其中,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而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包括:《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
这批细则被视为亮点之一的,是对银行业机构还有其高管放宽了准入标准。
根据文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此外,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含港、澳、台地区),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除外。
高管方面,文件明确在上述区内分支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以及虽未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实行事后报告制。
出席当天发布会的银行自贸区分行行长周和华认为,上述两个政策都非常重要,甚至要放到战略意义上来讲。
譬如不限制自贸区新设机构数量,周和华说,“比如,本来我上海分行获得的全上海的网点数是有限的,在有限的资源下面,摆在自贸区还是非自贸区,肯定是有权衡的,那么现在分开算的,肯定对资源配备上有很多帮助。”
“而高管准入资格的取消,这可能是个战略方向。这个简单的做法符合国际规则。比如说,我下面的支行行长,本来任职是要通过银监考试的,现在不用考试了,虽然我们选中的人(通过)考试肯定没问题,这个感觉区别也不大,但从制度本身,就像负面清单制度一样,虽然负面清单现在有190多项,很多人说好多,但这个清单将来是会变的,这中间多少内容不重要,确定下来这个制度很重要。”周和华说。
鼓励不对区内银行分支机构 设存贷比考核指标
当天发布的细则另一个受关注点在于:建议各机构向总行申请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监管部门为各银行划定了75%的存贷比指标红线,而大部分情况下,银行总行又会据此规定下属各分行存贷比也不得突破75%,以保证总行存贷比指标的实现。当然,由于各个城市情况不同,因此各下属分行情况不一样,有的城市可能存贷比会突破100%,而有的城市低于60%也有可能。
但银监会此次提出相关建议,显然是一大鼓励。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也明确表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建议,主要考虑在自贸试验区业务发展初期,还要稳步发展,不可能突飞猛进。从存款和贷款的角度来考虑的话,对于融资的需求可能会更大一点,存款的来源可能相对有限,这样对于区内银行的存贷比压力会比较大。
而存贷比只是银监会计划中的“窗口指导”的一部分,银监会鼓励各机构向总行申请的优惠政策还包括:“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等等。
“重构”风险管控体系
综观监管层以及业内人士的态度,文件还有一个亮点,那就是伴随着松绑业务,监管层似乎重构了风控监管体系。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文件更注重市场的作用,赋予机构更多自主经营的空间,但对机构自己管控风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言以蔽之,和国际接轨,监管层更强调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事后监管、保留事后追究的权利。
譬如,细则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为加强试验区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和支撑。这其实是此次细则三个附件其一,是一大重点。
细则还提出,相关机构应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此后的每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风险自评估报告。对评估不实、不达标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等等。
“这是一个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的制度安排。未来我们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必然要适应这些国际要求。”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王新浩说。
周和华也说,“原先可能是监管批了我们去做,而现在的制度将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自主意识会有很大的帮助,以及在完全市场化经营下的能力的提高会有帮助。”
“(我们)形成更加开放环境下有效的监管经验,也为下一步全国银行业提供参考。”廖岷昨日说。
延伸阅读:
《关于试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要点
一、关于试验区业务的总体监管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
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要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二、关于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风险自评估。风险自评估侧重于针对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事前自评估报告须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有开办试验区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或授权归口管理机构,向上海银监局书面提交。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提交自评估报告。此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自评估报告报送上海银监局。
试验区业务项下的新产品管理纳入日常监管流程中。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需要,酌情对机构的自评估情况进行监管评估及督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评估不达标者,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暂停业务等强制措施。
三、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
监管部门将对试验区银行业建立相对独立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定期从试验区业务和机构两个维度收集数据和监管信息。考虑到试验区相关工作的创新性和试验性,特设置两个月的试报期。试报期后,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报送工作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要求
(一)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业务范围。试验区内机构可根据区内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在主要从事区内业务和跨境业务的基础上,经营境内区外业务。取得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试验区内自贸区分行开办离岸业务。
(二)关于试验区内的机构网点规划。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三)关于试验区内机构及其高管准入。对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银行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实行事后报告制度。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和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控。加强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重点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及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五、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
(一)上海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试验区内机构、区外境内的上海地区其他机构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尽快形成特色化的试验区业务创新发展模式。
(二)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分行或总部的充分支持,为试验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包括但不限于:
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性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独区内或境外平盘;
协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区内外经营网点和境内外机构的协同运作,加强资源共享,协同支持试验区业务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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