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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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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四步法”

2016-02-09 赵曰耀 金杜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编者按:

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金杜律所赵曰耀律师在金杜内部一次培训讲座的整理,他归纳了律师写作“四步法”:分析、组织、初稿和润色,并着重分享了意向书和备忘录这两类常见文书的写作技巧。

法律写作是有章法可循、熟能生巧的过程。法律写作不同于一般写作,组织架构上对逻辑要求更为严谨、遣词造句上更为考究,堪称是一门艺术。好的法律写作需要具备三个要素:首先,应该有清晰,准确的逻辑。第二,文字应该明确,容易理解,不产生歧义。第三,文章的组织结构应该合理,整篇文章的框架应该清晰,主次分明,段落和段落之间应该有联系,不让人觉得突兀。以上三个要素对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律师需要在语言运用的方方面面都做到家,需要在逻辑安排,文字表达和组织结构上有很高的技巧。比如:整篇文章在开始分析时应有总括性的文字,变换分析角度时应该使用承上启下的语言,结束分析时应做适当的总结,这样文章才能行云流水,读者才能迅速的领会作者的意思。

行文表述并不仅仅是语言层面的问题,在写作前,还应该首先明确写作的目的,确定文章的读者,清晰的认识到读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后再动笔。例如,写作备忘录和起草合同性的文件可能在语言风格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写作备忘录时,如果读者是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的人群,比如客户公司的管理层或股东,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在文章中使用太多的法律专业词汇,而应尽可能使用平实,易懂的语言和词汇,用尽量简单,准确的方式把我们的意见表达给读者。英文法律写作中有“PlainEnglish”的说法,我们在写作给客户的备忘录时,也应充分注意文章的可读性,做到通俗易懂。而起草意向书时,语言风格就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应该尽量使用精确的法律专业词汇,将要表达的意思通过法律术语固定下来。而不能使用普通的日常生活用语。所以在写作前,大家必须首先明确写作的目的和读者,然后动笔。

具体谈意向书及备忘录的写作技巧,两者有很多共通之处。在英文中,意向书称为LOI(LetterofIntent)或叫MOU(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指交易过程中双方初步接触后达成的基本意向。意向书通常分两类:一种是信函体,一种是协议体。前者感觉亲切,不仅陈述双方共识也娓娓道来一方希望达成的意愿;后者则显官方,日期、当事方、实质性条款、惯用条款、执行条款等一一列清。关于实质性条款,涉及排他性、有效性等问题,举例来说,客户看准了一个相对方,但相对方却同时在与另外一方洽谈,如果没有约束机制作用的话,客户极有可能失去合作且付出机会成本,反之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再比如,客户看准一个收购项目,出价200万觉得尚为合理,但尽职调查后发现该项目公司有很多债务或很多其他未披露事项,200万的价码亏了遂决定重新谈判,但如果当时锁定了200万,重新谈判的愿望必定落空,这又涉及交易结构设计的有效性问题。

我们再来谈备忘录的写作技巧,确实跟意向书的步骤与要求类似,但具备一些特点,这里主要讲两点:备忘录的法律分析基于对立法意图的充分消化,尤其当某一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就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近几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被披露漏洞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公司股票大跌,给股东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但谁应为审计员的疏忽或渎职买单?如果审计员的疏忽尚在可容忍范围内,由此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弥补?备忘录中的免责声明针对此,注明“除非有重大失职或故意为之,否则只要求审计员对此支付不超过其审计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五。”这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合同法》中“责任限制”与“预定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责任限制”规定在审计背景下如何适用,又有哪些限制?诸如此类问题,都需结合当初的立法意图细细揣摩。最后再谈下备忘录的语言问题,一些律师为显示语言才能,不断用变换的表述表达同一概念,这是备忘录写作的一个忌讳,需知法律语言很精确且很多说法有既定表达与固定内涵,前后表达不一致极易给客户带来混淆和不必要的困扰。

建议法律写作遵循“四步法”:分析、组织、初稿、润色。

在分析阶段,大家可以参考美国法学院教的IRAC(IssueRuleApplicationConclusion)写作方式。所谓分析,即做初步调研、消化原始资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再落实到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性上。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切忌机械地转述法条,这是最没有技术含量、且无法体现律师价值的做法。客户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他们期望看到的是外部律师如何适用法律来精妙分析问题、从而给出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有时,客户提出的问题是似是而非的,或者非常基础的,律师的分析切忌“停留”在问题表面,而是要结合客户背景和经验值来设身处地思考客户提问背后的动因是什么。有的客户问了一个表面的问题、背后深的一层没言说,可能是在“试水”律师对行业了解的深浅。分析过程中,还要注意转换视角,对方当事人掌握的事实证据能得出怎样的结论?怎样能不被对方驳倒?对方从同一事实分析得出的结论如果同你的结论完全对立,又该如何自圆其说?这些充足的分析准备,正是法律文书的精华所在。

组织结构是文章的骨架,是决定文章是否清晰,作者的意思能否清晰传达到读者的关键。客户是否心悦诚服、是否受益于你的专业法律意见?你的意思客户是否能够领会?特别当客户对某一领域并不太熟悉时,你在帮他迅速了解的过程中应该清晰论证分析你的看法与建议,此时,文章的组织架构就至关重要。文章是否存在逻辑上的漏洞、对问题的分析是否鞭辟入里?比如论证A到D的过程,是否严丝合缝、无懈可击?有些律师不经意间犯的架构错误是,一路论证到结论处忽然“bytheway”引出了个新问题,也许出发点是考虑全面供客户参考,但却模糊了重点,分散了客户的注意力,让客户无所适从。在写作中,尤其要注意使用承上启下的语言,把不同的段落联系在一起,使文章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几个部分。文章的结论部分一定是关键问题的核心阐释、应该遵循严格的论证程序。在结论性文字的结构安排上,大家可以注重一些技巧,比如:尝试把结论性的文字放在段落的起始位置,甚至直接做成段落的小标题。这样可以让读者迅速的看到你的结论,然后再继续看下文的分析过程。这种安排有利于明晰文章的组织结构,也让读者能在最短时间内把握文章所要传达的意思。

完成初步分析与组织好架构后,就要动笔写初稿了,在写作前,需要首先确定行文基调。行文基调贯穿于整个写作,无形中会影响人们接受信息的感受,律师尤其要注意。比如客户之前一个项目搞砸了,派一个新介入的团队成员跟你接洽写备忘录,这份备忘录之后会在客户所在公司的其他部门,甚至在其管理层、股东、投资者之间传阅,如果你写的这份备忘录在基调上没把握好,上述传阅人会觉得问题或许跟与你接洽的这人摆脱不了关联,该人极有可能被炒鱿鱼了。所以拿不准基调如何界定时,一定先跟主管律师或主管合伙人商量。

初稿写作的过程是思路逐渐清晰的过程。在写作中,有的律师容易走向一个极端,花在准备工作上的时间太多,迟迟不动笔,待万事俱备后力求一步到位。殊不知,这正是写作的一个误区,大作家往往都是一稿几经推敲修改,何况复杂精细的法律写作。对于初级律师来说,你的初稿要经资深律师审核修改,之后到合伙人手里,一个流程下来至少要改5、6遍,也许从初稿到最终产品,你原先的陈述早已面目全非、你甚至看不到自己在其中的贡献,但这正是初级律师在法律写作上的必经之路,所以作为基础调研的报告初稿,一定在规定时限内尽量优质地完成,不要奢望初稿完美、一蹴而就。

润色阶段,是大脑不断思考如何推敲完善的过程。这里强调一点,不要囤于自身的观点,哪怕绝对正确,也要善于从不同角度自我挑战,这里跟大家分享我以前在纽约公司收获的一个感悟:Thinkingoutofthebox!(跳出“盒子”思考问题),亦即抛开既定思维与习惯,重新看待问题,往往豁然开朗、思路灵感不期而至。这种“走出盒子”的思考方法,我想不仅适用于工作,也适用于我们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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