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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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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社保问题

2016-02-09 投行小兵次阅览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基本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企业违反这个规定就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从目前来看,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少,不过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关注。

1、基本规则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明确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境内明确境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上述社会保险。

在实践中,上述五种保险受到关注的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其他三种保险由于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保险,一般发生的情形比较少关注的自然也比较少。不过,不能因为关注的比较少,就能够免除企业缴纳保险的基本法律义务,很多企业只给员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作法从规则上肯定是违规的。

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针对农村和城镇分别建立了独立的制度体系。养老保险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医疗保险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的保险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应在成立30日内办理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主要瑕疵

(1)瑕疵原因

关于社保问题,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瑕疵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这有各方面的原因,主要就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①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初创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确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甚至这笔费用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因而能躲就躲能拖就拖。②社会保险目前很多地方尚没有联网没有实现统筹管理缴纳期限因而可能无法累计计算,以及就算是能够联网要取钱也需要在退休之后,这对于每个月收入并不高的普通职工来说及时兑现拿到现钱更加具有吸引力。由于上述两个原因,职工主动缴纳社保的意愿并不是很强,甚至很抗拒。

(2)瑕疵情形

从目前审核的实践来看,社保出现瑕疵的情形并没有什么多元化,问题主要还是比较集中,主要体现以下几种情形:

①没有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这应该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出问题的情况。

②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间不符合要求,规则规定用工30日内就应该办理社保登记,而企业可能在用工几年之后才办理登记。

③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不符合要求,规则要求按照职工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而企业以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甚至是最低工资水平缴纳。

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种类不符合要求,规则要求为员工缴纳五种社保,而企业只给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审核关注和解决思路

(1)关注重点

审核部门对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关注,无非就是企业是否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以前审核思路是主板上市企业只要取得当地社保主管部门的合法合规行为一般就不会存在问题,而创业板上市企业则关注的要细致的多,可能会关注到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甚至是缴纳时间的问题。至于为什么创业板更加关注社保问题,可能是由于创业板盈利规模相对较小,可能存在创业板企业通过社保调节利润的情形。

(2)解决思路

对于社保问题的瑕疵,解决思路也简单明确,主要就是对症下药。针对上述四种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以逐一出具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如果是缴纳人数不够,那就把没交的人数补上;如果是缴纳基数不行,那就调整缴纳基数,不过目前实践中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如果是缴纳时间不够,这个只要是后续规范了历史问题不再关注;如果是缴纳险种不够,那就及时补缴其他险种。

对于实践中最常见的社保缴纳人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果经过解决之后仍旧有部分人员没有缴纳社保,那么需要对这些人员没有缴纳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整理目前一些案例,解释的原因主要如下:

①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②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③部分员工刚入职,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

④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⑤实习生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⑥公司生产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目前的社会保险还未实现全国统筹领取麻烦,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因此农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的风险。

⑦公司部分员工主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且已经进行访谈保证其承诺是员工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我的观点

(1)员工人数披露的口径

为了解决社保缴纳人数占比不高的问题,在某些案例中对员工基本情况中员工人数大的披露做了调整。笔者认为,如果只是将一些尚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或无需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计入员工总数的话,应该是规则允许的;但是如果单纯为了提高社保缴纳比例而刻意压低员工总数的话,可能就涉及信息披露合规的问题。

(2)社保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社保问题不单纯是是否违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影响到发行人的业绩,主要有以下几种比较极端特殊的情形:①报告期内有缴纳社保,但是控股股东代缴的,如大东南的案例。在该案例中,后来会计师专门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整,报告期内视同发行人自己缴纳调整了管理费用,同时将大股东代缴的作为股东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判断金额较小不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

②报告期内没有缴纳社保,从申报材料之日起缴纳社保,并且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保证一定足额缴纳社保,如步步高的案例。在该案例中,中介机构对报告期三年发行人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保支出进行了测算,经过测算保证这些金额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新农村合作医疗能代替医疗保险吗?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从社保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两个独立的医疗体系,尽管两个可以都实施,但是如果职工同意只实施一个那么应该是允许的,合规的。

【以前过多地分析监管思路以及怎么更好地做项目。笔者的一些分析尽量从法律的角度去讲,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再去将合理性问题,笔者想回归我们对于法律最起码的敬畏和尊重。】

(4)证监会以后还会管社保吗?

笔者一直强调,证监会只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只负责企业上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有专门对口管理的业务问题应该由专业部门负责,而不是证监会作为保姆什么都要管。证监会也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但是由于当地主管部门对于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因而很多问题稀里糊涂就过去了,证监会只能为了从自己出去的上市公司不会有大的法律障碍,从而管了很多自己不应该管的东西,很辛苦也很没必要。

注册制之后,证监会还会管社保吗,还会管那么多吗?应该不会了,这个工作应该交给当地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当地主管部门负责社保的合法合规问题,而中介机构要保证不存在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5)什么属于“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社保”的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贸委、财政部于1999年11月25日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第6条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

社会保险法已经在2011年全面实施,这个文尽管还没有废止但是其效力和适用性还是值得商榷。不过这个思路可以值得借鉴,在注册制的下,当地社保主管部门可以是认定“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情形的部门,如果存在这种情形可以出具文件认定不符合证监会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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