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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公积金问题解决之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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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公积金问题解决之道(下)

2016-02-09 投行小兵次阅览

五、三元达:老实交代【申报期间:2007-2009】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社会保障计划,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即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自2008年5月和6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公司缴纳医疗保险具体情况

公司有超过半数的员工分布于全国各地的营销网络,无单独的法人账户,无法在当地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若为驻外地员工在福州办理医疗保险,由于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执行的差异,导致员工很难实际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保障,所以公司多数员工一直向公司表达不愿参加医疗保险。当然,公司对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够、理解不透彻,也导致了公司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因此2008年4月前,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缴存职工医疗保险金126.92万元和191.49万元。2008年12月公司拟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2008年12月10日出具回函:“经查,你公司经济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目前我市医疗保险扩面政策,非公企业在我中心正式投保后开始参保缴费,正式参保之前的月份不办理补缴,待到龄退休时再审核缴费年限。”

2、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

公司职工住房和经历情况差异较大,部分职工更愿意公司将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直接发给职工,加之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够、理解不透彻,故公司2008年5月前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福州市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司于2008年6月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缴存住房公积金64.91万元和119.09万元。

3、公司共同控制人的有关承诺

公司共同控制人于2008年12月12日出具《共同控制人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问题的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如果公司住所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2008年5月(含2008年5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如果公司住所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2008年4月(含2008年4月)之前的医疗保险费进行补缴,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情况,不符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为全体员工按期缴存,对于以前年度未按照规定缴纳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公司共同控制人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做出负责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的书面承诺,该承诺真实、有效。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缴纳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步步高:申报期未缴纳未来承诺缴纳【申报期为2006-2008】

1、承诺未来补缴

公司在2008年前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已于2008年1月23日出具了《承诺》,“本公司将从2008年1月份起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原国有企业员工已由原单位办理并缴存的除外)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2、金额测算

本公司2008年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约933.37万元,其中公司及员工个人各应缴存约466.67万元。以2008年缴存基数为依据,经测算,本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应缴住房公积金分别约为301.40万元、418.79万元、594.92万元、809.26万元,其中公司及员工个人各应负担50%,即分别为150.70 万元、209.40万元、297.46万元、404.63万元。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填于2008年1月23日出具了《承诺》,“若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08年1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促使公司从2008年1月起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原国有企业员工已由原单位办理并缴存的除外)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4、中介机构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尽管发行人在2008 年前未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但发行人已承诺将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纠正该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全额承担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据此,我们认为,发行人此前未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

发行人律师认为:尽管发行人在2008 年1 月前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但发行人已承诺将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纠正该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全额承担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据此,我们认为,虽然发行人此前没有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该事项导致发行人未来经济利益流出可能性极小,因此,发行人此前没有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

七、网宿科技:已经缴纳还问【申报期间:2007-2009】

1、由于目前深圳市尚未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制订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深圳市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深府[1992]179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深圳分公司为其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对于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成彦和陈宝珍共同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深圳市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上海网宿深圳分公司需要为其户籍所在地非为深圳市的员工(以下简称“该等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该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意在无需上海网宿及其深圳分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金钱赔付责任。”

发行人承诺:“如果深圳市有权部门要求本公司为户籍所在地非为深圳市的员工(以下简称“该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从有权部门要求之日起为该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和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的规定和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深圳分公司只为深圳市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深圳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作出了承诺,故深圳分公司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八、鸿路钢构:公积金核查的经典解释【申报期间:2007-2009】

1、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合肥市于2007年出台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07]77号),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①机关、事业单位;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④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根据该《办法》规定,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发行人所在地长丰县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丰县管理部承办。

3、经访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丰县管理部,目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尚在推进之中,现阶段还未能完全覆盖到所有单位和各类就业群体,尤其是非公企业和农民工群体。合肥市及各县区非公企业用工中,农民工所占比例较大,由于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异地提取和使用较为困难,同时农民工因在城市购房而实际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小,因此,农民工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普遍较差,公积金归集的难度较大。目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考虑允许农民工使用公积金租房,以解决农民工的公积金利用问题。下一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加大制度催建催缴力度,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和归集额。

九、特锐德:住房补贴代替公积金【申报期间:2006年-2009】

由于公司及前身特锐德有限已经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为员工按期发放住房补贴,因此,公司未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截至2009年3月末累计应缴未缴员工住房公积金35.97万元。2009年4月,公司前身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补缴了前期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9年7月3日及2009年8月25日分别出具《证明》,认为公司及前身已建立关于住房补贴的企业内部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特锐德有限自2004年3月至2009年3月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意见:发行人未能在2004年3月设立至2009年3月期间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特锐德有限自2004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及其前身自2009年4月起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009年8月28日发行人已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公积金累计欠款。发行人曾经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3月1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34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承担了2005年度、2006年度及2007年1至10月份养老金、工伤基金和医疗保险金,分别为70.73万元、87.03万元、112.42万元。发行人已经根据原会计准则将2005年至2006年由股东承担的社保基金调整增加2005年和2006年的管理费用70.73万元和87.03万元,同时调整增加资本公积70.73万元和87.03万元;根据新会计准则公司取得的捐赠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故对2007年1至10月份由股东承担的社保基金调整增加管理费用112.42万元,增加营业外收入112.42万元,并对营业外收入的捐赠利得112.42万元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根据诸暨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诸暨市从2007年10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所有申报企业全面实施五项社保费自行申报缴纳。在此之前,发行人(杭州高科和万象包装除外)的社保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缴纳。

根据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4月1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符合诸暨市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诸暨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中关于所有申报企业全面实施五项社保费自行申报缴纳的规定,发行人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不存在欠缴或未缴之情形,无因违反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也于2008年2月20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今后不会要求发行人予以偿还;对上述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今后不会与发行人发生任何异议、争议、索赔或权利主张。自2007年10月1日起,发行人已按照诸暨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的规定,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发行人任何社保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以前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符合当时当地相关政策和惯例;2007年10月起发行人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不存在欠缴、未缴及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符合诸暨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已对其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作出不要求其偿还的承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346号审计报告,2005年1月至2007年10月原由股东为发行人代缴的社保金分别调整计入各年的管理费用后,发行人2005年至200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3.84万元,1,583.43万元,5,487.35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研习】

1、民营企业生存的环境一直很恶劣,所以只要是能省钱的方式他们都会去尝试,既然避税甚至偷漏税的事情都稀松平常,那么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也就更不奇怪了。

2、在以前的审核实践中,对于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也会涉及但是不会重点关注,或许是出于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最近政策日益收紧。从近一两年过会的案例来看,会里现在对于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几乎到了每家必问的程度,甚至有的企业已经很规范的全部缴纳了也会被问。但是,会里对该问题的关注程度又是千差万别,有的只是重新核查一遍即可,有的则需要你详细披露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缴纳金额并解释原因等,就是不知道会里有如此差别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3、尽管政策收紧,但是该问题从来没有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当然也理应不能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只要是解释合理打消审核人员的质疑就可以。最新的发行审核政策市:社保公积金问题,按照当地规定执行。但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因此本着历史问题历史看的原则,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就可以,未来的要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进行规范。

4、那么怎么解释呢?尽管案例千差万别,上述案例也仅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但是从中也能够总结出一些共性的东西。社保问题解释的思路是:①员工统计口径有问题,如实习生或者外聘的人员在员工统计中包含但是却不需缴纳社保;②员工不愿意缴纳,由于现在社保统筹还存在问题,员工担心交了不一定取得出来所以意愿不强。公积金的解释思路是:①员工统计口径也是一个原因;②公司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一来不愿因缴纳公积金,二来由于他们有宅基地也无需缴纳公积金。③公司已经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以代替住房公积金。④当地有特殊规定,如深圳。还有的县级地方根本还未成立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机构,往往会出现企业想缴但却缴交无门的情况,不但如此想要开具无需缴纳的证明也找不到单位。当然,以上仅是解释问题的一些大体思路,具体核查方式可以丰富多样,比如鸿路钢构通过访谈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的方式就是一个很不错的想法。

5、社保问题的解决思路如下:①披露报告期社保缴纳的具体金额;②解释未能足额缴纳的原因,③ 是否补缴了社保,④当地主管部门出具足额缴纳和无违规证明,⑤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果追缴社保或者实施处罚由其承担全部责任,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公积金的解决思路类似。

6、总体上来讲,社保问题在拟上市公司中全部未缴纳的很少见,至多像某些案例有一种保险未缴纳,而公积金未缴纳的情况倒是非常普遍。这或许可以验证网友的一种判断:就是会里对社保的审核态度还是要比公积金严格的多,毕竟社保可以看作是法定义务还公积金还有些福利的性质。

7、上述案例的简要评析如下:

①兴民钢圈:应该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社保瑕疵问题的经典案例。另外,曾有人提出会里对于社保的一种意见,就是有能力缴纳拒不缴纳的不能上市。看来,该观点的出处就是《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 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不过律师对于该句话的解释也很有意思:第六条规定的“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主要是指企业有能力但却拒绝或不愿按规定缴费的情形,不应该包括因为职工本身不愿缴纳的原因造成企业无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且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职工补缴了欠缴的社保费,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上市的情形。

②银河磁体:中介机构的核查思路很取巧也很常规,就是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公司已经全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依据。但是有时候申报和公积金的缴纳是根据员工人数和基本工资水平进行估算的,如果你差距不是很大可能不会看出来,但是如果有明显的差距那么你还是要把详细情况解释清楚的。银河磁体在二次反馈中还是承认没有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社保未全额缴纳的原因一看就很牵强但是倒想了很多的花样,而公积金的解释还是常规思路就是农民工太多。后来该问题没有再追问,或许是后来大股东补的承诺起了关键的作用,但是从投行实务上来讲,该律师的核查意见不值得推广。

③双立股份:其实在招股说明书中不单独披露社保和公积金金额是合乎规定的,或许是由于双林股份子公司过多的原因,会里对其这两个问题做了重点关注。并且从披露的资料来看,2006年和2007年公司社保和公积金几乎就是没有缴纳而是从2008年才开始规范的,这或许也是会里重点关注的一个原因吧。

④豫金刚石:大股东利用自己的账户替发行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做法比较特殊,值得关注;另外,公司大部分农民工员工还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声明,尽管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总觉得是与法律法规违背的。

⑤特锐德:以前提供住房补贴也是解释公积金的一个思路,另外提供职工宿舍也是一个思路,很多企业也采取了上述的方式。

⑥步步高:有一点很特殊,就是公司在申报期内并没有开始缴纳公积金,而是承诺从下一年开始缴纳,步步高于2008年4月14日过会,不知道公司在补一季报的时候会里有没有关注过公积金缴纳的问题,不过至少可以判断会里以前对该问题还是相对比较宽容的。

【思路总结】

一、IPO公司存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

1、从某一时点开始缴存,之前未按规定缴存

《条例》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录用员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员工住房公积金。实践中,IPO公司很少执行上述规定,大部分均是在申报材料前某一时点开始缴存。

2、缴费比例低于要求的比例

《条例》要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并允许各市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现实中,各市通常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缴费范围未包括全体员工

按照《条例》及相关规范文件,所有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 万人,占比69.25%,住房公积金总体覆盖率仍偏低。以深圳为例,深圳户籍人口仅为200多万,且深圳规定只为深圳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就将很大比例的职工群体排除在制度之外。总部位于深圳或在深圳设有分、子公司的上市公司,无一例外的披露了由于深圳市政策的限制,以为非深圳户籍员工发放住房补助的形式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

4、历史上由他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替缴纳

按照《条例》及相关规范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有两个:其一,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依法为职工开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应尽的义务。豫金刚石在开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前,一直通过其控股股东河南华晶为其员工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再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河南华晶,故此期间豫金刚石员工的公积金名义缴纳主体是河南华晶,但实际承担者为豫金刚石。虽然豫金刚石这样做不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但终究未对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性质也并非上面的三种情形严重。

二、监管对策及建议

1、由于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应首先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说明是否符合地方相关规定,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问题核查,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2、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下,监管机构尚不宜将IPO公司完全合法合规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上市的必需条件,而应重视IPO公司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例如在允许补缴的情况尽可能补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

3、可考虑在IPO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单独设置一章社会责任章节,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对IPO公司履行为员工缴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责任的情况进行详细核查;

4、公司上市以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操作,将上市公司后续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法规】

一、社会保险法(人大常委会2011年修订)

(一)总则

第四条 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四)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修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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