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创新合同能源管理
- 《中国节能服务》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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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对耗能客户来说,对节能指标要求高、压力大、时间紧;集团公司内部存在众多分散的企业, 缺乏系统的节能解决方案; 能源消耗大,但缺乏节能改造的量化决策依据; 节能资金短缺,企业即使有足够的资金,其使用方向主要也偏重于扩大生产规模; 由于对节能增效项目结果缺乏了解,不愿在项目建设前期出资。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耗能企业和金融机构缺少对节能技术的识别能力,很多好的节能技术无法打开 市场,市场需求整体节能技术方案;在融资体系上,节能服务公司靠自身滚动发展投入节能服务的资金有限,自身融资能力较弱,市场缺乏更多的融资渠道与模式。
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介入节能服务项目,可以解决耗能客户担心节能效果,在项目初期不敢投资,节能服务商怕收不到节能收益款在初期投资存在顾虑的博弈局面, 使双方快速切入合作;解决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节能收益回款的问题,将金融领域对债务人的风险审查、风险规避、风险控制能力引领到节能服务业务中,提高资金安全性。
融资租赁是一种多交易主体、多法律关系、多产品组合的结构金融产品。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它是以融物进行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以租赁物为载体达到承租人融 资的目的。因此,可以以节能设备/资产向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运用在法理上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应用也较普遍,目前,越来越 多的客户通过对节能设备/资产(租赁物)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 (EMCo公司)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实践中一般体现为《总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人支付购买价款,在租赁物交付(项目竣 工验收)前,承租人根据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前息;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在 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前提下,承租人从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EMCo公司向其客户(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由融资租赁公司与EMCo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 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向EMCo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并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EMCo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届满,EMCo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现阶段,采用比较多的是上述两种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银行信贷关心的是企业的资本结构与偿债能力,租赁公司更关注的是承租人租赁资产未来所能产生的足够的现金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它的优势在于:银行信贷是一种不完全融资,对融资企业的抵押物实行一定比例的折扣率。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甚至某 些承租人可以实现100%完全融资。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体现为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 表外融资。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的资金状况和盈利特点等具体情况,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 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
风险控制是一切融资模式运作的前提,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合的难点在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项目的选择,技术成熟度、工程施工的好坏、能源价格的变化、工况的变化、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与服务等,诸多因素影响。 作为一种介入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体系的新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方案也在不断探索与创新,并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