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之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 张平|冉璐|夏莹 汉坤律师事务所字数统计:364字

一、引言

2014年8月21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制这一组织形式。随着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称“资产管理计划”)等集合投资工具在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领域的广泛运用,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上述领域的监管,并就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文拟就相关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投资挂牌或上市公司股权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和挂牌公司股权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台了《机构业务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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