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乃进律师,微信号naijin01,微信公号“PE实务”
【编者按】
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发改委系已淡出江湖,证监会系已初步形成,本文将证监会系规则汇总。
2013年6月27日,编制办公室印发《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
此前,私募基金一直由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管理。划归证监会后,发改委系的监管政策逐渐处于休眠状态,虽然尚未被明文废止,但却在实践中自行隐退。
目前,证监会系的监管规则已陆续出台,本文对此整理汇编,并对主要监管规则简要阐释。更新至2015年8月,蓝色字体的文件为更新部分。
【正文】
一、规范性文件汇总
1、监管规则
文件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施行
文件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文件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文件四:《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1日施行
文件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二)、(三)、(四)、(五)、(六)》
文件六:《发行监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