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股转系统、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最新政策汇总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邹菁、路银雷字数统计:467字

2015年3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参与新三板业务须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结合此前证监会于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以及《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要求实现全口径规范与统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要求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将无法参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业务。为方便大家了解并区别不同业务针对私募基金的具体要求与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小编将先前证监会发布的有关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业务的监管问答函与此次股转系统要求进行了整理,各项业务中有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均合并列明在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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