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深圳地税局向合伙制PE“温馨提示”了什么?
停止执行《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103号)对合伙制PE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该通知第三条第二、三款曾规定:(1)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将合伙制PE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认定为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前述深府[2010]103号文废除后,对于在深圳设立的合伙制PE而言,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将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制PE中取得的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而言之,在深圳设立的合伙制PE中,无论是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还是法人合伙人,其税负成本将大大增加。
问题2:此番清理是否意味着PE地方税收优惠的终结?
国发[2014]62号文规定: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证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根据财税[2014]415号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因此,地方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是否被取消,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从目前各地就PE机构颁布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其多与深府[2010]103号文类似,(1)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应税项目由“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实现实际上的税率降低;(2)将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确认为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从而不纳入该合伙人的应税收入。显然,前述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均存在抵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该部分内容被停止执行的可能性较大。
问题3:继深圳之后,谁会是下一个被“温馨提示”的地区?
截至目前,拥有与深府[2010]103号文中第三条第二、三款类似税收优惠政策的省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湖南省、吉林省、新疆自治区、湖北省、南京市、大连市等。因其与税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相冲突,前述各地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遭当地地方税务局取消的风险较大。
根据国发[2014]62号文,通过专项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市/区)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因此,各地税收优惠“土政策”清理情况将在3月底逐渐明朗,还须大家拭目以待。
问题4:PE选址:除了税收优惠,还要看什么?
随着PE机构群体的日趋专业和成熟,越来越多的PE机构在选择注册地时将目光停留在了税收优惠以外的领域。例如越来越受PE机构关注的上海自贸区、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以及珠海横琴等,其除了以往的税收优惠外,更重要的是具备其他地区暂无法实现的金融管制和对外开放领域的政策红利。而随着PE机构专业细分趋势的明朗,某些地区中某类机构的集聚效应也将成为PE机构选择的重磅筹码。可以说,去除税收优惠这一层薄雾,PE机构在选址时将可以看得更多、看得更清和看得更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