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的网络众筹监管已经拉开帷幕。《办法》的出台可谓是及时雨,有利促进众筹融资规范化发展,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投融资主体和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股权众筹监管缺位的情况,但其作用毕竟有限,无法规制和防范股权众筹中方方面面的风险。例如,《办法》对融资者范围、职责、禁止行为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融资方在完成募资后,往往就把股东晾一边,对股东提出的收益分配、查阅账簿等合理要求一概不予理睬,更别提股东的投票表决权了。针对这些现象,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股权众筹,防范众筹美丽外衣下隐藏的风险,寻求问题解决之道呢?
首先,股权众筹中引起的纠纷并非股权众筹所独有,而是分散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各部法律中。归根结底,股权众筹并没有创新法律责任,而仅仅是创新了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是一个个披上了互联网“众筹”外衣的普通法律案件。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抽丝剥茧,回归法律本身,就能在各个部门法里汲取力量,为我所用,做好股权众筹的风险预防与化解。
其次,认清股权众筹的高风险性并谨慎参与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股权众筹背后释放着普惠金融的信号,与互联网强调“参与”的精神一脉相承。但股权众筹的本质毕竟是投资,投资即有面临失败的风险,而投资人却往往为当“老板”而激动的冲昏头脑,股权众筹的新鲜感也让其忽略了隐藏在背后的风险性,这也是为什么目前众筹咖啡馆的项目那么多,成活下来的却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