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外资基金是指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与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设立的基金。本文只在狭义层面介绍境外资金在境内投资PE的监管政策及规则体系。外国PE管理人在境内向投资者募集人民币基金的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目前,在境内设立外资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之配套的还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科学技术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境外投资者可在境内依法设立公司制或合伙制基金。合伙制外资基金是在《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才开始正式设立的,2010年3月3日,首家合伙制外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