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行业的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协会的法律地位,同时就如何进行行业自律作出相关授权以及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小编首先带着读者朋友进行一个全面的解读。
首先,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依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即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私募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
其次,暂行办法规定行业协会的职能。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是登记备案、与监管机关信息共享、纠纷处理、自律检查等。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在信息管理层面,该办法对于管理人报送信息的内容除了以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还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出现重大事项的情况时,管理人在十日内必须向协会报告。
最后,暂行办法作出一些原则层面的授权规定。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第二十四条授予了协会对于管理人、托管人信息披露的披露规则制定权。总体来说,暂行办法主要是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为了让该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分别约束基金管理人进行纪律处分以及规定行业自查,同时受理投诉、对纠纷进行调解作出了操作性的规定。故,如果想要从基金业协会的角度了解行业自律的具体操作,下面请各位随小编就以上相关规定的重要条款进行延伸阅读。
1.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重要举措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的相应纪律处分,依据该办法第5、6条区别了基金协会会员(即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