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经济的“合并报表”:2、3股东结婚,成上市公司最大股东|PE实务

更新于:2016-02-08  星期一已有 人阅读 字数统计:1430字

刘亮、代琳婚后成游久游戏(600652)最大股东,违反收购时不谋求一致行动承诺吗?有借鉴意义吗?

一、2016年1月12日,上市公司游久游戏(600652)发布公告,公司第二大股东刘亮与第三大股东代琳结婚,婚后二位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公告称:

1、2014 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亮、代琳、大连卓皓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久时代”)合计 100%股权,为此刘亮、代琳分别获得公司 10.28%和 9.31%的股份。该重组事项已于 2014 年 11 月完成。

2、因刘亮、代琳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9.59%,超过第一大股东17.11%的持股比例,2014年8月7日,代琳对不谋求控制权事项出具补充承诺,承诺在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放弃其所持有的公司的77,483,451股中的3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为此,天天科技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的股东刘祥、雷宪红、张立燕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2014年收购,二人承诺不谋求一致行动关系

2014年收购时,刘亮、代琳均承诺:二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重组完成后,亦不会基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谋求一致行动关系。

三、股权拆分成为绕开借壳上市的一种方式

因借壳上市审核标准按IPO执行,为绕开借壳上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按目前标准,借壳上市通常须满足两个条件:1、控制权转移;2、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当拟购买的资产体量较大,达到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以上时,保证控制权不发生转移就成为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必要条件。将标的资产持有人的股权拆分,使拆分后每个持有人置换获得的上市公司股权均低于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且标的资产持有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时,论证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从而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刘亮、代琳似乎无须通过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来论证不构成借壳上市

按收购报告书,收购资产总额仅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36.64%。据此,悠久游戏似乎不用通过制造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的方式,论证不构成借壳上市。但按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很显然交易各方很“用心”的在创造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的条件,例如:

1、原股东天天科技并购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足10%,为保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增持至17.11%。

2、刘亮、代琳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为19.59%,超过第一大股东17.11%的持股比例,代琳承诺放弃其所持有的3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使二人合计的表决票低于原第一大股东。

五、延伸:结婚,违反不谋求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吗?

重大资产重组时,刘亮、代琳二人承诺:重组完成后,不会基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谋求一致行动关系。

结婚算是“基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谋求一致行动关系”吗?

重大资产重组时,交易方及各中介机构知道刘、代二人将要结婚吗?有义务披露或核查二人的情感关系(如有)吗?

六、代琳放弃30,000,000股股份权利,可以吗?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同股同权,本案的问题是:

1、放弃权利是否可以?

2、同一股东,持有的股票权利是否可以分开行使,放弃部分股份的权利、保留剩余股票的权利是否可以?如可以,是不是相当于可以通过股票权利放弃或调整的方式,设计多种“优先股”、“劣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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