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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融租監管新規-不得違規向地方融資平台提供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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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融租監管新規-不得違規向地方融資平台提供融資

2021-05-11 次阅览

5月10日,江蘇金監近期印發《江蘇融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加強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

文件指出,适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産,主要包括生産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飛機、汽車、船舶以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租賃物。

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産生收益。融資租賃公司不得虛構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不得接受已經設置抵押、權屬存在争議或者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财産作為租賃物。

同時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開展下列業務或者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以融資租賃業務的名義開展“校園貸”“現金貸”“高利貸”等;

(三)實際收取的租金、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五)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融資;

(六)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互聯網金融平台、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産;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八)虛假宣傳或者誤導性宣傳;

(九)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

此外,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租賃資産比重、杠杆率、投資比例以及客戶集中度、關聯度等監管指標要求。

(一)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産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産的60%;

(二)風險資産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8倍;

(三)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産的20%;

(四)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50%;

(五)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50%;

(六)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租賃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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