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原则的阐述
- 金杜律师事务所 彭亚
- 20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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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急速发展的阶段。对此,包括央行、银监会等各监管机构也都在准备和起草有关管理性规范,以期的互联网金融能够良性发展。与此同时,虽然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案例,但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互联网金融投以了足够的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在“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就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理等主题进行了演讲。杜法官的演讲,提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以下原则,我们从争议解决的角度简要归纳、摘录如下:
原则一:金融法体系适用原则,即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
杜法官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出传统金融的功能范围,因此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与此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点击合同、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和完善来加以规范。
原则二:金融自由原则。
杜法官认为,人民法院对所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行为毫无例外应当予以保护,只要互联网金融活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
原则三:金融安全原则。
杜法官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形式开展的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金融活动,人民法院将对其合同效力不予认可。除司法干预外,人民法院还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支持行政监管机关依法行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权。
原则四:有利于实体经济原则。
杜法官认为,金融业的发展不能离开实体经济,人民法院希望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夯实实体经济。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借贷链条过长、借贷利率过高、高利贷泛滥、资金空转等问题,人民法院将依法通过规制借贷利率、审查合同效力等各种方式予以规范。
原则五:保护弱势群体原则。
杜法官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民法越来越关注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承担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避免欺诈性宣传和恶意误导;需要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安全,防止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需要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此外,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在妥善存储、保管、提交交易记录等方面也应承担更多的义务。
据了解,直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有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例,以上仅为原则性的观点。这些原则在今后实际案件审理中是否切实适用,例如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等方面问题,我们持审慎态度。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各级法院对具体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将会更加明朗。我们会对此密切关注和跟踪,并及时与大家分享、讨论。
彭亚:争议解决组合伙人。
来源:金杜说法